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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擬修法:紅十字會截留挪用捐贈財物將被追責
今天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會議繼續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在2016年6月紅十字會法修訂案的初審時,針對社會影響較差的“挪用截留”捐贈財產等行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相應法律規定。
此次二審草案中,專門增加了相關條款,明確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募捐方案、捐款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由上級紅十字會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明確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等情形,也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初審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紅十字會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此次二審稿也修改了相關條款,“紅十字會應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編輯:秦云
關鍵詞:紅十字會 挪用捐贈財物 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