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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揭秘“水電氣”潛規則:濫用“不可抗力”欲免責
經營者單方變更協議?違約金遠超同期銀行存貸款利率?限制消費者選擇訴訟機關權利?……廣東省消委會挑戰“公用事業類消費潛規則”,以模仿實際“開戶消費”的方式,暗訪廣州市內多家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營業網點,揭開“水電氣”合同侵權套路。對于一些無視行政監管和消委會監督,無視消費者權益、不糾正不整改的企業,省消委會將視具體情況適時提起公益訴訟。
文/廣州日報記者李大林 通訊員粵消宣
潛規則一:
濫用“不可抗力”作免責借口
目前,廣東省內“水電氣”公用企業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利用“不可抗力”條款,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自身通知、違約等責任的侵權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違反了《消法》、《合同法》有關規定。
潛規則二:
只管通知不管送達
部分公用企業為將通知未送達或告知未到位的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在服務合同或協議中,單方面加入不公平、不合理的送達條款,如:湛江市《管道天然氣供氣協議》中規定“催繳通知書一經張貼視為送達甲方”等,未盡到善意通知或告知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反了《消法》、《合同法》有關規定。
潛規則三:
經營者單方變更協議
部分“水電氣”公用企業在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擅自規定協議的變更以其公告為準,如汕頭燃氣公司設置的“本協議的變更以乙方公告為準”,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