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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和江南,或許都沒錯
金庸先生已至耄耋之年,早年便已坐擁名利,這次索賠的500萬,對他而言實在不算什么。而年輕作家江南,大概也不存在道德上的瑕疵。但可以預見的是,每一個引起爭議和廣泛關注的案件,都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法治的進程。在討論和摸索中被逐漸建立起來的法律意識、在磕磕碰碰中達成共識的行業標準和底線,會向世人告知,有爭議的法律和輿論,終歸是好事。
同人作品與抄襲有本質區別
金庸訴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案,似乎是近年來最為“明朗”的文藝作品“侵權”事件了,金庸先生的訴狀立論清晰,江南的回應也誠懇謙遜。然而,就在江南的粉絲們紛紛將這一次的侵權案與此前的若干文藝作品抄襲事件相提并論,以表彰江南的知錯就改,抨擊抄襲者的無恥行徑之時,卻往往忽略了此案情形與以往諸多抄襲事件的重要差異:《此間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俠小說的同人作品,其對于金庸小說中人物姓名的借鑒,是擺在明面上、一望而知的,而所謂抄襲,則是暗地里的移花接木、李戴張冠。實際上,金庸也并未以“抄襲”為由起訴。
據《天涯》雜志的“網絡部落詞典”專欄,“同人”詞條的解釋是:“建立在已經成型的文本基礎上,借用原文本已有的人物形象、人物關系、基本故事情節和世界觀設定所作的二次創作。”“同人”這個詞雖然是近代由日本進入中國的,但實際上這種創作方式古已有之,如清代小說《蕩寇志》、《新石頭記》等即可看做《水滸傳》、《紅樓夢》的“同人”作品。當代中國的同人作品,主要是基于原作粉絲圈的身份認同,以對原作的熱愛為動力而進行創作的,“同人”創作的作者與讀者均可明確辨識出在一部“同人”作品中哪些部分來源于原作,哪些部分是完全原創性的。
在與原作的復雜交互關系中,同人創作成為了當代流行文化創作中極富活力與先鋒性的組成部分。但無可否認的是,同人創作確實處于版權灰色地帶,一旦商業化,就很容易產生產權糾紛。
爭議案件反映社會文化變遷
《此間的少年》已經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作者在23日發布的微博長文里也提到,在第一次出版時曾經擔心過法律問題并咨詢過律師。這樣的解釋合情合理,可信度較高。但由于《此間的少年》多次再版,期間社會文化背景,包括媒介環境、文化生產機制等都已發生巨變。雖說成文法變化不大,但從此案所處的民法范疇的角度,對金庸訴江南一案是可以參考行業規矩、交易習慣的。這就變成了一個需要去考慮時間跨度和文化環境變遷的復雜問題,目前很難下定論。
金庸先生已至耄耋之年,早年便已坐擁名利,這次起訴江南索賠的500萬,對他而言實在不算什么。有些網友覺得老爺子“過了”,畢竟他所要求的“停止復制、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并銷毀庫存圖書”,是法院認定嚴重侵權才可能做出的判決。但對于一個影響了一個時代的作家,這也許就是他愛護羽翼的方式。
而對于江南,從道德層面,也許算不上什么瑕疵。但對于文化產業而言,不斷調整生產模式去適應新媒體環境的沖擊,不僅僅會帶來內容上的變化,還附帶著法律上的模棱兩可。而對江南而言,他可能只注意到了調整內容生產,卻很難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所以無論最終是法院作出判決還是庭外調解,若說會造成江南名譽上的污點,也是較為牽強。
可以預見的是,每一個引起爭議和廣泛關注的案件,都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法治的進程。就本案件而言,隨著同人圈的日益成熟,同人作者向原作作者尋求授權的版權意識也日益明晰。即便不能要求法律完全適應時代變化,但在討論和摸索中被逐漸建立起來的法律意識、在磕磕碰碰中達成共識的行業標準和底線,會向世人告知,有爭議的法律和輿論,終歸是好事。
□天白、團子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金庸 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