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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稅起征標準不該被“遺忘”
實習旺季的尾聲,批量結束實習返校的學生陸續遭遇“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對絕大多數學生而言,這是他們人生中第一個留下深刻印象的稅制。該稅制規定的800元的起征點,遠低于工薪個稅3500元的起征點。多位接受采訪的實習生抱怨:“本來實習生就是廉價勞動力,2000元左右的報酬還要交20%的稅。”(據10月12日《21世紀經濟報道》)。
這似乎有些荒唐,在眼下一些城市低保和困難補貼加在一起都早已經超過800元的情況下,國家勞務報酬稅依然執行800元的起征點。盡管這一稅種只是針對“靈活就業者”,但可想而知目標依然是一個龐大的群體,尤其是對于大中院校實習學生而言,實際上的頂崗實習被打上法定的靈活就業標簽,本就低于正常員工的工資,還要額外被扣除20%的勞務報酬稅,無疑更是雪上加霜。
對于勞務報酬稅起征點標準的是否合理,質疑已經沒有任何意義,更需要追問的是如何將這一明顯落后時代發展并與相關法規相抵觸卻又一直執行的勞務報酬稅起征點給“遺忘了”?按說,現實社會背景下,國家一方面倡導和鼓勵靈活就業,對于工薪個稅的起征點也早已經提升到3500元,對類似實習、翻譯、寫作等“靈活就業”群體的勞務報酬稅起征點也應同步加以調整。然而不僅稅法修訂將其“遺忘”,勞動法將實習期的學生與用人單位排除于勞動關系之外,不享受工薪個人個稅征收待遇。國家教育部卻又聯合人社部、財政部等五部委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提出“實習報酬不得低于同崗位試用工資80%標準”等要求,這等于又是在默認實習生“頂崗實習”的合法性和企業員工的性質屬性。把實習生當成正式員工頂崗使用,企業可以合法的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其參加社保,還可以名正言順支付低于正式員工的工資。而稅務機關又將其視為“靈活就業”按800元起征點征收勞務報酬稅,相信大部分實習生都會覺得自己“太冤”、太不公平。
值得思考的是,為什么這項規章36年來一直沒有引起包括稅務在內相關部門的關注和重視,直到如今才被媒體所披露?答案其實并不難尋找,大中院校實習生,既是“靈活就業者”,更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不僅擁有的話語權極其有限,真正靈活就業的時限也相對比較短暫,出于對未來命運的各種衡量,也從心里覺得犯不上為暫時的“吃虧”去較真。對于稅務部門而言也是“有它不多沒它不少”,很容易被“忽略”。
其實,良法得不到嚴格落實是一種容惡苛善,這從不同企業為自身利益對實習生選擇性使用法規中就可見一斑。有些企業積極主動與實習生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避開實習生不準加班的規定而無休止延長其工作時間,唯有涉世不深的實習生們沒有任何選擇,只能任由不合理的舊規章縱容企業對自己的肆意盤剝。
實際上,在國家和地方紛紛對過去的紅頭文件展開集中清理的背景下,包括全國人大在內的地方各級人大,也應當對已經頒布實施的各項規定進行“回訪”,發現已經明顯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并衍生出諸多問題的舊法陳規,也應當適時清理與重新修正。勞務報酬稅對于國家財政收入或只是微不足道,但給具體目標和社會帶來的不公平遠非那點稅額可以衡量,及時修訂同樣也是一項法治完善,況且,這已經時不我待。(朱永華)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勞務稅 起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