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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告別“偵查中心主義”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從證據、訊問制度、補充偵查制度等多方面做出規定,其中強調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意見指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這是對我國司法機關習慣性的“有罪推定”思維的明確否定,有助于減少種種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進而減少現實生活中的冤假錯案。以頂層設計的方式再次著重提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也是司法體系日益現代化的一個體現。不過,仍然需要被反問的是:從“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被強調,到原則的具體落地,兩者之間還相距多遠?
此次五部門出臺《意見》,主要是進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告別此前那種“偵查中心主義”,使案件審理不再過分依賴于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讓庭審真正成為司法訴訟的中心環節。倘若這般規定能夠兌現,就能讓案件一旦進入程序,即將面臨來自于偵查、起訴、審判的多環節控制,如此自然就能減少因為刑訊逼供、有罪推定所造成的種種冤假錯案件,強迫自證其罪的情形也自然不復出現。但是,這仍然是一種最理想的狀態。
在此次五部門聯合發文之前,有罪推定就成為一種被普遍摒棄的司法原則,但為何依舊有系列冤假錯案出現?一個重要的緣由,就是司法人員對基本司法準則的主動放棄。或緣于上級的指示,或緣于對某種潛規則的認同,少數司法人員就主動放棄了職業操守,對他人寶貴的生命權與公民權視而不見,從而釀成系列的悲劇。這樣的例證并不少見,譬如在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中,認定無辜的呼格吉勒圖為犯罪嫌疑人,不過就是緣于某公安局副局長的“靈機一動”。
要讓“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無障礙地實現,一方面,這需要繼續加速告別“偵查中心主義”;另一方面,也即更重要的,是加快司法體系內的人心重建,讓辦案成為一件高度專業的事情,讓司法審判由一群專業的法律人來做,并附加以清晰且嚴厲的追責機制,如此,刑訊逼供、有罪推定才能被有效遏制,強迫他人自證其罪,才會失去存在的土壤。(王聃)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偵查中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