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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手強裁賽維重整方案 債權行損失近230億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二輪表決過后,由于重整方案未獲得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通過,江西賽維旗下三家公司的重整計劃已于9月底最終被江西省新余市中院強制裁定批準,并終止相關重整程序。
經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整體來看,3家公司涉及金融類債權271.2億元,綜合平均清償率為14.75%,這意味著,債權行后續確認的損失將近230億元。
“這種由地方政府主導,且未與債權行進行充分溝通的重整,最終被進行‘非市場化’的強裁,明顯更像是‘行政決策’,稱之為地方政府主導的‘名重整,實清算’一點也不為過。”有債權行內部人士表示,對這一結果感到頗為無奈。
由于新余市中院定于國慶節后向債權行發送民事裁定書,而債權行聯系人上報總行,總行各部門決策均需要時間,因此債權行如何應對尚未可知。
但有債權行內部人士對記者透露,一方面,債權行接受法院裁決,正在做后續債轉股的工作準備;另一方面,由于債權行損失慘重,后果極有可能是銀行間市場等融資渠道最終對賽維集團關上大門;此外,部分債權行此后對新余甚至整個江西區域的信貸政策都可能加上“緊箍咒”,將之列為風險區域,縮減信貸投放。
二輪表決未獲通過最終被強裁
去年11月,新余市中院宣布,賽維集團旗下光伏硅、多晶硅、高科技、高科技(新余)四家公司實施破產重整。破產管理人由新余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成立的破產清算組擔任。除多晶硅公司由于不具備重組條件,走向破產清算外,其余三家公司重整方案于今年8月正式出爐,但在隨后的第一輪表決中遭到多數債權銀行否決。
9月初,破產管理人將微調后的三家公司重整計劃陸續以郵件形式發送給各債權行,并要求債權行在收到投票表后7天內對草案修改稿投票表決。
這一舉動令多數債權銀行感到不安。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條款,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草案符合相關條件的,管理人可報請當地法院強制裁定批準。
而最終結果也顯示,各債權行在9月中旬的新一輪表決中依舊投出反對票,有財產擔保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均未通過重整方案。由于二次表決未獲通過,破產管理人已報請新余市中院強制裁定批準,新余市中院也于9月底對3家公司的重整方案作出強裁判決,并且將在國慶節后向各債權行遞送民事裁定書。
以對高科技公司做出的強裁為例,新余市中院表示,雖然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普通債權組反對人數僅為36.42%,主要是其債權所占數額大導致不能通過,但該方案中普通債權所獲得的6.62%清償率至少不低于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獲得的清償比率。
此外,新余市中院認為,該公司重整投資人具備重整及后續經營能力,債務人重整成功有利于化解其債務危機,且“有利于提升和促進江西省乃至全國光伏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又有利于維持和增加就業,有利于社會穩定”,因此作出強裁批準。
但在債權行看來,情況并非如此。依舊以高科技公司為例,該公司的金融債權為165億元,大部分銀行均為普通債權,按照6.62%的清償比率,債權行所承受的不良額最多可能近155億元,大部分貸款均無法收回。
綜合考慮三份被強裁的重整計劃,綜合平均清償率為14.75%,這意味著,三家公司合計271.2億元的金融類債權必須接受比此前在行業最低谷時重整的無錫尚德和*ST超日更低的最終清償率,其中無錫尚德為31.55%,*ST超日為20%。但值得注意的是,與上述兩家光伏企業不同,經過省市政府和債權行共同努力救助3年后,賽維目前的處境并不算壞,經營情況甚至還算不錯,但最終清償率卻大幅低于預期。
“以股抵債”引債權行擔憂
除了不得不接受強制裁決外,部分銀行也向記者表達了對經強裁批準的重整方案中“以股抵債”計劃的擔憂。
根據重整方案,光伏硅、高科技、高科技(新余)3家公司重整方案均有股票清償計劃,但真正意義上的“債轉股”只出現在光伏硅公司,高科技和高科技(新余)兩家公司部分債權是以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清償,即“以股抵債”。
華南一家股份行投行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以股抵債”雖然不是很常見,但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較為公允,且退出渠道通暢,所以同業做的并不少。
“問題在于,按照規定,通過以股抵債獲得的股權應在自取得日起的2年內予以處置,因為商業銀行法并不允許銀行持有非金融企業股權,而高科技和高科技(新余)兩家公司修改后的重整方案中,受償股票含‘4年限售期+3年減持期’。”有債權行人士表示。
上述債權行人士解釋稱,“首先,這樣的重整方案能否最終獲得國務院專項審批通過,尚無定論;其次,為應對限售期和減持期的限制,債權行只能設立相關持股平臺,加大工作量。”
而根據光伏硅重整方案,與此前“留債+債轉股”思路不同,大部分銀行在該公司債權并非有財產擔保債權,因此只能轉股。方案顯示,債轉股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不享有表決權、不享有分紅權,以每年2%的固定股息率取得收益。
一位資深律師對記者表示,從現有的表述來看,此類債轉股甚至并非享有優先清償順序的優先股,而只是“有各種條件約束的普通股”。“這對債權人而言是比較不利的,放棄各種權利,只享有固定收益,但在法律上清償順序依然得不到保證,相當于‘同股不同權’。”該人士稱。
銀行的擔憂也在于此。“對光伏硅公司而言,作為破產企業,其股權價值很低,普通債權實際的受償率將比破產清算更低,失去重整的意義;與此同時,分配的股權也缺乏退出安排,一旦企業再次經營不善,銀行將面臨新的股權損失。”一家債權行人士認為。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賽維 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