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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老賴”關鍵在聯合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包含具體措施多達100余項。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指出,這份《意見》是目前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聯合懲戒失信方面的文件。(詳見本報9月26日A1版)
倡導誠信而懲戒失信,是構建有序社會,確保個體權利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實施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具有制度兜底的作用。出臺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聯合懲戒失信文件,無論于現實還是長遠來看,都頗具深意。
事實上,各個部門實行“黑名單”制度已有些時日,然而部門和地域樊籬并未打破,失信懲戒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曾有報道說,一個老賴企業在甲地被納入“黑名單”而失去了準入門檻,然而到了另一個地方卻成為座上賓。如何將碎片化的機制構建進行有效整合,讓其成為一種體系化的大網,要成為務求落實的現實考量,筆者認為,這也是誠信體系面臨的最大挑戰。
另一方面,聯合懲戒失信要突出“聯合”兩字,更要突出“有違必懲”的制度剛性。作為誠信體系建設最重要的一環,若是誠信機制的執行者或者把關人,沒有認真履行其應盡的責任,懲治老賴不過是空談。
2014年8月15日,江蘇沭陽縣法院執行局法官在將一名“老賴”送拘留所途中,接到電話干預后無奈放人。誰來監督監督者,誰來懲戒把關人,是失信懲戒措施必須解決的另一個問題。
國外的誠信體系的建立,懲戒措施的執行,有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來執行,有完善的運作體系,也有強力的外部監督和約束力量,我們也可以借鑒。只有優先解決了實施者、組織者、監督者自身的失信問題,擴容之后的懲戒措施,才會成為利器而非中看不中用的擺設。(堂吉偉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老賴 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