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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廣告不再是“脫韁野馬”
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9月1日正式生效,明確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需要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個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轉發廣告帖,也要承擔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作為首部規范互聯網廣告的部門規章,《暫行辦法》有很多亮點。首先,對付費搜索、彈窗廣告等此前爭議較大、網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從9月1日開始,一些知名互聯網企業的搜索頁面、廣告樣式已由原來的“商業推廣”變成“廣告”二字。其次,更加注意用戶體驗,要求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過去“霸屏”“關不掉”的廣告頁面有望不再出現。在廣告內容方面,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
過去,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制約,互聯網廣告的發布一度十分“任性”,飽受網民詬病。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進步和社交媒體的蓬勃發展,傳播渠道日益多元,可以運用的廣告手段越來越多,廣告樣式也越來越隱蔽。比如,競價排名使廣告信息看起來更加“正規可信”,廣告信息以文筆優美的文章潛移默化?;ヂ摼W的發展使廣告信息有了更多的呈現方式,但也為一些不實信息的大范圍傳播留下了空間。如果將甄別廣告信息真偽的責任推給消費者,不僅會加劇一些廣告主和發布者在制作廣告時的“非分之想”,還可能造成更大的社會傷害。比如,“魏則西事件”暴露出互聯網廣告不明確標識的嚴重危害,由此曝光的“莆田系”醫療廣告更是觸目驚心。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互聯網廣告也不應該成為“脫韁的野馬”。《暫行辦法》針對互聯網廣告的特性,為規范互聯網廣告提供了法規依據,明確了廣告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接下來,需要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露頭就打,才能形成良好秩序。在《暫行辦法》執行首日,一些互聯網企業便被工商部門發現違規并被立案調查,有望產生良好的警示效應。
規范互聯網廣告的制作和發布,也是互聯網廣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只有祛除不真實、不文明的廣告手段,淘汰那些坑蒙拐騙的廣告手段,才能凸顯高品質互聯網廣告的獨特價值。沒有了“商業推廣”的遮遮掩掩,沒有了低劣廣告的“狂轟濫炸”,網民便能更高效地獲取需要的廣告信息,更優雅地欣賞優秀廣告的意蘊和品位。通過制度的規范促成互聯網廣告行業優勝劣汰,將有效提升高品質廣告的到達率和傳播力,涵養良好的互聯網廣告生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互聯網廣告 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