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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轉發廣告將擔責,但投訴鍵在哪?
從9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生效,明確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位置標明“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要特別注意的是,個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轉發廣告也要擔責。(8月31日 《新快報》)
個人在朋友圈、微博轉發廣告將擔責,這個“首創之功”還不能算到《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頭上。去年9月1日,堪稱“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出臺,其中就明確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網站、甚至手機APP等平臺都納入了的監管范圍。
法治語境下,自媒體領域的廣告投放監管力度必會進一步加強,網紅、大V、公眾號進行廣告發布,無疑是要三思,畢竟自己將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要把廣告相關的違法責任再下沉到普羅大眾頭上,恐怕就讓人有些疑慮。作為凡夫俗子的廣大民眾,很難有高企的關注度,在“天地一沙鷗”的休閑放松心態下,轉發下朋友圈的廣告也就成了有意無意的舉手之勞。而要在朋友圈這種比較私密化的空間中談及法律責任,普通人的感覺大多是“至于嗎?”
朋友圈里的廣告被吐槽為“最尷尬的交情”,只要不違法,礙于親朋好友的情面做做推廣也無妨。然而,有些穿插在朋友圈里的廣告確實讓人無法淡定:仿真度極高的假煙假酒、給人挖坑的賭博工具、國家明令禁止的仿真槍具……這些總會被一些十分陌生的“朋友”刷屏在你朋友圈里的違法廣告,具有從虛擬走到現實的極高危險性。但發現這種事情后,除了把此人從朋友圈剔除,避免一不小心成為間接的“二傳手”之外,就還真沒有其他辦法。
個人的朋友圈屬于私密空間,工商部門無法對其中的違法廣告自動識別并繼而執法。目前,發現違法廣告,辦法是通過截圖等方式對內容進行留存,再向工商部門舉報。這里的時間成本顯而易見,因此這種辦法的可行性并不高。然而,良莠不齊的朋友圈廣告,確實存在著大量的監管盲區。基于此,為何不像公眾號一樣,設置一個“投訴”鍵?這樣,就可以第一時間把違法廣告反饋給監管者,省時省力,作用明顯。如果說擔心“投訴”二字會壞了朋友圈的感情,那是杞人憂天。畢竟,真正的朋友圈,更需要法理的擔當和真誠的對待。(謝偉鋒)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朋友圈轉發廣告 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