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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上訪”,違的是什么法?
將“非正常上訪”直接更名為“非法上訪”概念,除了能為地方政府明目張膽打擊信訪人員提供“法律依據”,真看不出能有什么其他用處。
近日在南京舉行的“國家治理與信訪改革”論壇上,江蘇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劉旺洪建議,取消“非正常上訪”和“進京非正常上訪”概念,建立“違法上訪”和“違法進京上訪”概念,明確將非正常上訪和進京非正常上訪行為作為違法信訪行為。
這一建議引發了爭議,主要是引進該新概念的法理依據不足,以及要達到什么目的不明確。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據此,信訪人通過走訪的形式,向各級政府當然包括向中央政府反映情況或投訴請求,都是信訪的題中之意,現在對進京上訪者稱“非正常上訪”都不太妥,再進一步稱其“違法”,那么違反的是什么法呢?
劉院長對信訪制度異化為直接解決問題的制度有意見,但他自己也承認,信訪制度是賦予和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形式向各級政府反映情況的制度。而這里,向各級政府反映情況,當然包括向中央政府反映情況,那么,依行政法規進行的信訪活動,其“違法”性在哪里?
再往上溯,信訪條例的制定依據,是憲法第41條規定的“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的具體化。在這里,憲法沒有限定向哪一級國家機關提出訴求,向中央國家機關提出,當然不違法,憲法同時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那么,劉院長要求引進“違法上訪”概念的法律基礎在哪里。這些都是法理不清的地方。
事實上,不少信訪人的正常訴求在地方政府長期得不到合理解決,才被迫越級上訪,被接回原地后有的被行政拘留,有的被以敲詐勒索罪或擾亂社會秩序犯罪追究刑責。應該說,這些對于法律人越來越看不懂的案件,還是在“非正常上訪”等概念下的行為,當地政府和有關司法機關還有所顧忌,畢竟越級上訪也是公民在行使信訪權,還不敢稱為“非法上訪”。
將“非正常上訪”直接更名為“非法上訪”概念,除了能為地方政府明目張膽打擊信訪人員提供所謂“法律依據”之外,真看不出能有什么其他用處。可回過頭,是不是還得回答上訪違反什么法?還得考慮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要不要?
□劉昌松(律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非正常上訪 違法上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