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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應恪守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
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和國家網信辦日前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
“網絡借貸”一般稱之為P2P,指的是借助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進行的小額借貸交易,借款者可自行發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實現自助式借款;借出者則根據借款人發布的信息,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貸。P2P是在互聯網經濟充分發展以后出現的一種新型的資金融通模式,它可以將資金富余者與資金需求者通過互聯網這個工具高效率地對接起來,使資金發揮出最大效益。
與國外P2P模式主要以幫助中小微企業打開新的資金融通通道不同,中國迅猛發展的P2P以集資理財為中心,各地搭建的P2P理財平臺大多向投資者開出了高額回報承諾。在宏觀經濟增長不斷減速的背景下,這種高額回報其實是這些理財平臺為圈錢而開出的“空頭支票”,它們只能和投資者玩“擊鼓傳花”的游戲,一旦資金鏈斷裂,不僅投資者面臨血本無歸的后果,一些P2P募集者席卷投資款玩失蹤,不斷引發地區性的社會風波。據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出現問題的P2P平臺達到1778家,占到全國登記在冊的P2P平臺總數的四成以上。
一段時間內圍繞著P2P出現的風波,表明在金融市場的監管方面存在一定的漏縫。這種情況的出現,有其客觀原因。2008年年底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中國加快推進經濟轉型,傳統的經濟增長模式難以持續,以民營經濟為主的中小微企業出現了經營困難,對金融支持的渴求越來越迫切。以P2P為主的互聯網金融在資金融通上的簡易模式,不僅迎合了市場的需求,也與政府倡導的加大對中小微企業金融支持的政策導向不謀而合,因此最近幾年發展很快。但是,在政策面上鼓勵向中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的同時,對金融創新模式的監管未能及時跟上,讓一些心術不正之徒有了可乘之機。
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需要建立起與之配套的監管措施,實現“無縫監管”,使金融創新恪守法制的軌道,否則,它就容易成為脫韁的“野馬”,給社會經濟的有序運行帶來困擾。此番銀監會等四部委加強對網絡借貸的監管,正是總結了前期在P2P監管上留下的教訓,實現了從以往“無監管”、“弱監管”到現今“有監管”、“強監管”的轉化。
《暫行辦法》規定的一系列“不得”,向市場發出了清晰的信息:監管部門未來對P2P的監管,將以收緊為主基調。這引起了一些市場人士的疑惑。有專家認為,按照這些規定,將有一半的P2P平臺因不符合展業條件而消失。其實,P2P的優勢在于集中分散于民間的小額資金,它的資金融通對象只能是中小微企業所需要的中短期資金,實現金融普惠的目標。至于大中型企業的資金需求,由于P2P通常需要高于銀行貸款的回報,因此并無競爭優勢。對中小微企業來說,它們在尋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上本處于劣勢,P2P之類金融創新的出現適應了它們的需要,但它們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能夠提供給P2P的回報也不可能太高。P2P的優勢就在于適應了這種市場縫隙,這也是它的市場定位,而不是憑空出現的一種能夠產生高額回報的金融工具。
P2P只要恪守這個市場定位,就能夠有自己的發展機會。至于有一半P2P平臺在新規之下將難以展業,這個分析如果準確,正好說明了前期P2P發展過快,很多平臺偏離了其市場定位,充滿了風險,它們如果不能按《暫行辦法》的要求及時轉型,調整方向,關閉掉未必就是壞事。(周俊生)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P2P 中小微企業 網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