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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亂象,這回有法管了
四部委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4日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貸監管體制、網貸業務規則,對網貸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具體要求,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提升互聯網金融效率?!掇k法》安排了12個月過渡期。《辦法》正式發布后,銀監會將盡快發布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制圖:郭 祥
網貸機構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辦法》明確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于民間借貸范疇。網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表示,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未來將重點對此類行為進行規范,使網貸機構回歸到信息中介的本質。
據介紹,近幾年網貸行業規模增長勢頭較快,風險亂象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這些問題機構出現“卷款”“跑路”等情況,部分機構碰觸非法集資底線。
遵循小額分散原則,個人最高借款100萬元
李均鋒表示,未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于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后行為監管。
《辦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特別是,根據征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向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等。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說,目前很多網貸平臺的確在大量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臺以此類業務為特點。不得從事有關債權轉讓行為的規定,將對此類業務和平臺產生重大的沖擊??梢哉f,關掉了市場中的模糊地帶和打擦邊球的情況。
《辦法》引導網貸機構遵循小額分散原則,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具體來說,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對此,拍拍貸總裁胡宏輝指出,這個貸款額度限制會對相當部分的平臺造成影響,特別是以企業貸為主的平臺,很多的不合規平臺都會在這個過程中被淘汰。
尹振濤說,在不得拆標、不得拆期等規定下,這一規定對現有的網貸平臺的業務影響很大。但在執行中,由誰負責監管和查詢借款人在其他平臺的借款情況仍存在執行難點。這一規定的有效實施,還需要建立全國范圍的網貸中央數據庫。
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未來中央和地方如何進行監管職責分工?
《辦法》本著“雙負責”的原則,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具體包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并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具體包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進行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及處置工作。
此外,《辦法》要求網貸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付、資金核算和監督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實意愿,有效防范風險。
李均鋒表示,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地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 人民日報 》( 2016年08月25日 10 版)
編輯:秦云
關鍵詞:《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網絡信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