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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務員兼職,嚴管更要嚴查
既在機關拿工資,又在社團掙外快、“開小灶”,哪有這樣的好事?《意見》已經發布,嚴管的同時更要嚴查,那些兼職社團的公務員該做出決斷了。
中辦、國辦近日下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提出培育支持社會組織發展、加強社會組織管理的一系列意見。明確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盡管《意見》的核心指向是規范社會組織,并為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開辟通道,比如降低準入門檻,推進社會組織直接登記。不過,輿論卻將更多目光聚焦在一些在職公務員與社會組織扯不斷、理還亂的關系上。究其因,公務員兼職社團并非個別現象,所滋生的亂象更是備受詬病。
其實,禁止公務員兼職社團并非新規。近20年前,中辦、國辦就下發了《關于黨政機關領導
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其中規定:未經批準已經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應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兩年前,中組部也下發《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應由本人在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職務”。可見,在職公務員不得在社團兼職是一直以來的治理邏輯,此次只是重申而已。
雖是重申,卻并非沒有必要,沒有新意。《意見》在這方面的規定較有彈性,即,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一個。這就劃清了紅線,又留有了“余地”。問題是,如何界定“確需兼任”?“一般”又如何厘清?同
時,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如果沒有辭職,如何問責?如何核查?
諸如此類的疑問,皆需答案。不妨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即便確需兼任,也應陳述理由,批準機關應把好關,嚴防某些公務員渾水摸魚;二是強化公示,經批準已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應對兼職任期、年齡、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取酬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并予以規范。
公眾對公務員在社團兼職之所以不滿,原因不難理解。公務員特別是黨政領導干部一般公務繁忙,哪有精力在社團兼職?如果一心二用,恐怕兩項工作都做不出彩。禁止公務員兼職社團,也有利于實行黨社、政社分開,切斷利益輸送,防止貪腐行為發生。
甘蔗沒有兩頭甜。既在機關拿工資,又在社團掙外快、“開小灶”,哪有這樣的好事?一些公務員以兼職為名,利用個人影響找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錢要車要辦公場所,甚至領取較高薪酬,影響十分惡劣。更惡劣的是,以社團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等。這些并不是簡單違規的問題,有的已涉嫌違法犯罪,豈可對其放縱?
“當官發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同樣的邏輯,要想在機關供職就別在社團兼職,要想在社團兼職就別在機關供職,而不能權力通吃、左右逢源。如今,《意見》已經發布,嚴管的同時更要嚴查,那些兼職社團的公務員該做出決斷了。(王石川)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對公務員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