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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患癌被開除”要回到法律
光明網評論員:8月14日,因患癌癥并發心臟病,32歲的大學英語老師劉伶利在甘肅省人民醫院去世。劉伶利的母親劉淑琴說,在家庭不能承受數十萬醫療費重負的情況下,劉伶利仍然忍受著癌癥造成的全身劇痛擺地攤賣衣服。
讓劉伶利雪上加霜的,是她在患癌之后即遭工作單位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獨立學院)的開除,并因此喪失了醫保報銷待遇。重病之下,工作丟了,工資沒了,醫藥費也不能報銷,年輕女教師在此種境況下殞命,引發了社會極大同情,也引發了大家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關注。
大學教師患癌被開除,這則新聞自曝光后就觸動了輿論的神經。這種大眾關注首先源自一種最樸素的同理之心。罹患癌癥已是人生的大不幸,而學校在得知病情后,二話不說就下達開除文件,這等于又是送上“致命一擊”。何況作為教書育人的大學,如此對待一個患病員工,其所反映的出的大學應有之擔當和德行,更讓人大失所望。人們又怎么放心把孩子交給這樣的大學?
輿論所表現出來的對劉伶利遭遇的同情,也是出于一種“社會共同體”意識的自覺反映。作為人們眼中“體面風光”的大學教師,尚會遭遇這樣的絕情對待,對于更多“普通”的職業者而言,自己的正常勞動權益又是否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無疑,劉伶利的不幸,所給出的是消極答案。
也因為此,“女教師患癌被開除”雖然首先激發的是人們道德上的憤慨,但其最終還是要落腳到法律上來。被開除后,劉伶利及其家人先后兩次訴諸法律維權,涉事學校的開除決定在一審和二審中都被判為無效,判決書要求校方及時兌現劉伶利應有的待遇。然而,校方直到其去世都仍未依法履行法院判決。
即便贏得了法律的判決,也未能獲得現實的權利保障,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更深層次的無力與荒誕。在勞動權益保障領域,這樣的“執行難”問題其實并不鮮見,只是這次較為極端的案例,讓我們更直觀的看到其中的問題。都說法律是社會的最后一道底線,那么當這最后的“權利武器”都不能發揮實質作用時,遭遇權利損害的普通人又還能做什么?難道只能接受這樣的“無奈”?
劉案的二審代理律師介紹,在蘭州中院開庭審理劉伶利案件的當天上午,同一法院至少還有3名與劉伶利一樣在蘭州交大博文學院工作的患病職工被校方開除的糾紛案件在審。甚至有劉伶利的學生對劉的母親說:“別跟學校打官司,好多老師都被開除過,爭不贏他們。”若此信息屬實,那么,到底是什么樣的原因使得一所學校能如此“肆無顧忌”的開除患病職工?又是什么讓法院“爭不贏”一所學校?對于在勞動用工方面存在著如此多“不良記錄”的用工單位,除了很難實現的“法律判決”,到底還能有怎樣的規制辦法?這不是劉伶利及其家人的個人之問,更是所有人之問。
有人說,企業不養“閑人”,也沒有義務養不為它創造價值的員工,這話聽起來“殘酷”,卻似乎放之四海而皆準。然而,明確這樣的“市場鐵律”也不應該忽視這樣一個底線條件:在現代社會,所謂的企業不養“閑人”,那也必須建立在最基本的勞動權益保障法律之上,企業并沒有“任意”開除員工的自由。
說到底,劉伶利的遭遇,首先仍是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問題。當法律不能幫助權益受損害者實現實質正義,又如何撐起人們的法治信仰?其次才是一個勞動權益保障的問題。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大背景下,如何確保不讓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打折扣,不僅要建立更嚴格的勞動權益執法體系,勞動者權益的社會分擔機制恐也需要優化。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女教師 患癌被開除 劉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