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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組織稱環境公益訴訟未在全國鋪開 僅14省份受理
建議允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自然之友對2015年社會組織為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各省立案情況進行梳理發現,全國只有江蘇、貴州、山東、福建、浙江、寧夏、遼寧、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等14省(市)的法院受理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
“從統計情況來看,江蘇、貴州、山東和福建在立案數量上分別是11起、8起、4起、4起;浙江、寧夏、遼寧、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也實現零的突破,分別有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立案受理。”葛楓說,綜合分析來看,一個區域是否有專門的環境司法機構設置、當地政府及司法系統是否對環境司法和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持積極開放的態度,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當地能否得以有效實施的關鍵因素。
據她介紹,貴州省的8起公益訴訟案件均在貴陽清鎮市人民法庭生態保護法庭立案受理;福建省共有4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立案受理。“福建省是林業大省,之前,省各級法院系統有專門的林業審判庭,現在更名為‘生態環境審判庭’,將單純的林業林權保護拓展到全面的生態環境保護。”葛楓說。
葛楓指出,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中只有14個省(市)受理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她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實施尚未在全國范圍內鋪開。
同時,社會組織不能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也是一個缺憾。“由于行政訴訟法缺乏公益訴訟的明確規定,2015年沒有社會組織為原告的行政公益訴訟。”葛楓說,目前,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以行政公益訴訟為主。在此基礎上,也應該積極探索行政公益訴訟主體的多元化,鼓勵社會組織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之一來進行探索。
葛楓提出,社會組織舉報到檢察機關,要求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如檢察機關無正當理由不提起的話,社會組織作為主體發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應當立案。
新老法律不銜接影響案件受理
據葛楓介紹,大連環保志愿者協會訴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等7被告海洋污染案中,大連海事法院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裁定原告不符合起訴資格,不予受理。同樣是針對溢油事件提起的訴訟,“綠發會訴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及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洋污染案”卻被法院依據環保法受理。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二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這條規定如何與新環保法第58條規定銜接成為亟需解決的立法問題。”葛楓表示。
編輯:楊嵐
關鍵詞:訴訟 公益 環境 環保 葛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