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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規定: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學校
科技成果轉化是高校科技活動的重要內容,如何破解這一過程中的機制障礙,釋放高校科研生產力?日前,教育部、科技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發,對一些關鍵問題加以明確。
高校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
在經濟社會發展中,高校承擔著幾方面的責任與使命,要提供技術支撐和政策建議,又是人才培養主陣地。那么,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高校該秉持怎樣的原則?
針對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應歸誰所有的問題,《意見》明確,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要審批或備案。高校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學校規定與學校簽訂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相應權益。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學校,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意見》提出,高校應根據國家規定和學校實際建立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的程序與規則。在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時,可以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也可以通過協議定價。高校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在校內實行公示制度,同時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按規定在校內公示的,高校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編輯:楊嵐
關鍵詞:科技成果 轉化 高校 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