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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父母“連坐”須謹慎

2016年08月18日 14:23 | 作者:傅達林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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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自負”是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任何人都不能為他人的犯罪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犯罪父母“連坐”,在法理上面臨諸多疑問,在實踐中更難以操作。

13歲的四川少年小武為搶劫一部手機,將汽油潑向年輕女老師楊冬玲,悲劇引起了社會對于父母應否承擔看管不嚴責任的討論。針對媒體報道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背后家庭教育問題,熱心未成年人保護的公益人士、檢察官、律師聯合呼吁:建議追究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疏忽失職”父母的刑事責任。

古訓云:子不教,父之過。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自然應對未成年人的一些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既包括民法上的賠償責任,也包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問題的關鍵是,監護人疏忽失職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不僅關系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更牽扯刑法原則的突破及其介入的深度,茲事體大,我們不能單憑某種良好愿望取舍,當作全面客觀理性的分析和評估。

“罪責自負”是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任何人都不能為他人的犯罪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父母作為監護人,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范圍僅限于監護失職,而不能擴展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對一種行為入刑,必須合乎刑法自身規律,而不能遷就于一時治理之需。按照支持入刑者的邏輯,如果學生在學校犯罪,那么作為監護方的學校領導和老師是否也應列為刑事追責對象?對于精神病人犯罪,其監護人要不要也納入刑法打擊范圍?還有一些監護機構是不是也要入刑?眾所周知,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比較復雜,除了父母之外,還有其他監護人、學校、政府、社會等各方面的原因,是否都需要按照這種歸責原則去追訴其他人的刑事責任呢?

在實踐中,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往往并不特定,有的是父母,有的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有的并不明確,這些情況下又該如何定罪?即便父母作為監護人,那么是對父母兩人一起追究刑事責任還是只追究其中一人?倘若追究父母共同的刑事責任,那么孩子又該由誰去監護?一個因為監護失職而被定罪量刑的人,理論上便失去了繼續充當監護人的合法資格,孩子的監護問題又該如何解決?

不難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父母“連坐”,在法理上面臨諸多疑問,在實踐中更難以操作。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動輒祭起刑法利劍,擴大打擊范圍并非善治思維,走出過度倚重刑法的路徑依賴,于刑法之外創設必要的監護監督機制,強化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尋求教育、懲戒、激勵等多元路徑,綜合施策激活監護職責,或許更加符合法治要求和治理的需要。(傅達林)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 父母“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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