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財·知道財·知道
高鐵晚點不賠成“行業慣例” 專家:建統一賠償標準
8月12日,北京開往深圳的G79次高鐵列車發生停電故障,乘客被困車廂兩個小時,車內氣溫高達40℃。從網友現場發出的照片可見,乘客們基本衣服濕透,甚至有人熱得“差點虛脫”。鐵路方面當天向旅客致歉。
高鐵因故障晚點,并不罕見。但故障發生后是否有應急機制,致歉后是否有賠償機制,現有法律為何解決不了賠償難問題,成為人們追問的焦點。
應急機制在保障乘客安全層面如何實現
據乘坐該次列車的網友稱,兩個小時中,列車斷水斷電,空調停止供應,車廂內氣溫驟升,多數人不堪悶熱。甚至“列車里的水都賣光了”。高鐵靠電驅動,一旦停電車內設備將無法運行,這是常識。
事實上,針對“斷電停運”的情況,鐵路方面并非沒有應急預案。據記者查閱資料,2011年6月底京滬高鐵開通,鐵道部此前已編制12種應急預案,從一些地方鐵路局、段公布的實施細則看,應急預案內容也相當完備。但其中多數條款意在對內指導救援,針對乘客本身的應急服務涉及甚少。
據高鐵工程師介紹,京滬高鐵采用多制式供電模式,一旦出現故障導致停電,將啟動列車電池充電設備,可以提供120分鐘的緊急照明、通風和通訊用電,在列車救援期間,保障旅客的舒適性。
而在此次列車晚點事故中,這一應急措施為何不啟動,尚沒有說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智慧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鐵路方面應向航空運營學習,加強對乘客進行應急處理的常識普及。從技術角度考慮,應急預案的相關內容以及何時啟動,應提前告知乘客。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向本報記者介紹,高鐵車門是利用自動門電磁原理開啟,斷電時只能依靠備用電開啟。考慮到安全性問題,在地形復雜的路段不會開啟車門。“但特殊緊急情況下,像此次高溫天氣下,應允許車門打開,以防止出現乘客意外安全事故。同時,應急預案也應包括停電時車窗不能打開的解決方案。”
晚點不賠為何成“行業慣例”
翻閱京滬高鐵運行五年來的新聞資料,晚點賠償的訴求均不了了之。甚至,有不少乘客向法院提起訴訟,基本都被駁回,理由是“于法無據”。賠償機制空白已經成為高鐵運營中常見的投訴問題。
“現行鐵路法、鐵路運輸條例等對貨運晚點有賠償規定,確實沒有對客運晚點作出要求。”劉智慧認為,法律沒說賠償,但也沒說不賠償。而且據合同法第290條規定,即:“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鐵路公司與乘客構成合同關系,高鐵晚點應屬于鐵路運輸合同中出現的故障延誤,應當依據合同法關于客運合同的有關規定界定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一邊倒”,肯定了“不賠”主張,導致行業里默認“高鐵晚點不賠”,也是不合理的。
編輯:秦云
關鍵詞:高鐵晚點 統一賠償標準 鐵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