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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上訪8年被判敲詐政府 涉案萬元列入財政支出

2016年08月17日 10:08 | 作者:邵克 |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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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起林權爭議,內蒙古科爾沁左翼中旗保康鎮的劉廷文、趙艷波夫婦持續上訪8年。其間,兩人因進京上訪多次被訓誡或處罰,也均曾因上訪被勞動教養一年。2015年7月,夫婦二人又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拘。

內蒙古霍林郭勒市檢察院后來指控,二人在上訪期間,以繼續信訪、非正常信訪相威脅,向保康鎮政府工作人員索要錢款共計30500元。

2016年8月12日,霍林郭勒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檢方指控中的1萬元為敲詐勒索,判處趙艷波、劉廷文夫婦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但法院認定的證據顯示,這1萬元被列入保康鎮的財政賬目,未被審計為違法支出。

楊艷波的辯護律師王振江告訴澎湃新聞,二人對該判決不服,將向通遼中院提起上訴。

夫婦上訪8年被判敲詐政府 涉案萬元列入財政支出

劉廷文。 本文圖片均為 微博@內蒙趙艷波的兒子劉橫飛 圖

多次進京上訪,曾分別被勞教一年

2005年,吉林304省道建設擬占用劉清仁家的林地10.8畝,劉清仁是劉廷文的父親。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劉清仁可得到4萬多元的補償。

保康鎮政府的一份答復文件顯示,劉清仁和他另外兩個兄弟對需要被征收的林地權屬發生爭議。后經科爾沁左翼中旗政府裁決,林地歸劉家三兄弟共同所有。但老大劉清仁不服,幾經復議和訴訟,通遼中院2007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被征收林地歸劉家三兄弟共同所有。

此后,劉廷文、趙艷波夫婦走上上訪之路。他們上訪的地點從科爾沁左翼中旗政府到通遼,從呼和浩特到北京。二人因為上訪均曾被勞動教養一年,并多次受到處罰。劉廷文之父劉清仁也因不服判決,一直未領取補償安置款。

案卷材料顯示,2010年7月,趙艷波在北京上訪,不聽武警和民警勸告,被北京朝陽公安分局處罰。同年8月,劉廷文到北京上訪,被北京西城公安分局訓誡。

2010年9月,劉廷文夫婦帶著劉的母親再次到北京上訪,被北京警方攔截并被訓誡。之后,科爾沁左翼中旗信訪局和保康鎮政府以及鎮派出所工作人員接訪時,劉廷文因被認為在北京世紀壇醫院、北京西站前天橋等地尋釁滋事,被科爾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拘留七日。通遼市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還作出決定,對劉廷文勞動教養一年。

材料顯示,2012年1月,趙艷波到北京非正常上訪,被派出所民警送至北京久敬莊集中勸返。2012年2月6日開始,趙艷波被勞動教養一年,并被記入重復進京非正常上訪名單。

勞動教養期滿后,趙艷波于2013年7月和11月再次到北京上訪,被公安訓誡和處罰。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曾存在56年、飽受詬病的勞教制度退出歷史舞臺。

夫婦上訪8年被判敲詐政府 涉案萬元列入財政支出

趙艷波

被控敲詐勒索鎮政府30500元

因劉廷文夫婦持續上訪,后保康鎮鎮長袁功成報案,兩人于2015年7月被刑拘。

檢方后來指控,2014年至2015年間,每到全國兩會、春節等敏感時期,趙艷波就以家庭生活困難需要補助為由,找科爾沁左翼中旗保康鎮政府索要錢款,并給保康鎮鎮長袁功成發短信相威脅。鎮政府工作人員為防止其非正常信訪,擾亂社會秩序,分五次給趙艷波20500元。檢方為此提供了5份收據作為證據,5份收據載明的款向均是生活救濟款、生活救助、磚款等。

檢方還指控,2014年3月7日兩會期間,劉廷文夫婦再次到北京信訪,科爾沁左翼中旗保康鎮法院工作人員及鎮政府工作人員勸二人返回保康鎮時,劉廷文夫婦又提出給1萬元才回,鎮政府迫于無奈,給付二人1萬元。劉廷文夫婦還為此出具《保證書》,保證自出具保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不離開保康鎮,不進京上訪、不非訪。

檢方出具了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勞動教養決定書等證明,以此作為劉廷文夫婦非法上訪的證據。

檢方認為,劉廷文夫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繼續信訪、非正常信訪相威脅向保康鎮政府工作人員索要欠款,其行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書顯示,趙艷波稱自己上訪走的是合法程序,所收受的錢款不是敲詐勒索。另外,每次都是袁功成打電話主動給錢,并非自己多次要求救助。劉廷文也稱出具保證書的1萬元是鎮政府給的,不是自己要的。

鎮政府財政支出被認定為敲詐款

趙艷波的辯護律師王振江舉證認為,所有涉案款項均出自財政支出,屬于民政救助款,由此說明該款項屬于財政應當承擔的合法支出,不應當屬于被敲詐款。

王振江舉證了科爾沁左翼中旗審計局的審計報告,他認為,保康鎮財政涉案款項并沒有被認定為違法、不當或者違規支出,這證明趙艷波領取的補助款是合法財政支出,不存在違法行為。

王振江還提供了一份明細賬目,其中顯示,保康鎮政府2014年3月7日向趙艷波夫婦支付的1萬元,已于2013年12月31日在該鎮財政列支,因而趙艷波夫婦不存在臨時起意敲詐勒索。

保康鎮政府2016年3月3日出具的一份證明稱,在趙艷波涉嫌敲詐案中,鎮政府在鎮財政列支的款項,當時的相關領導曾商量過,但沒有查到集體研究的會議錄。王振江認為,既然經過集體商量研究,就不存在“使其內心恐懼而遭受脅迫或威脅的情形”。

法院確認了王振江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但認為不能證明其欲證明的問題。

判決書顯示,霍林郭勒市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五次共計20500元敲詐款,因收據記載均為生活補助款、磚款等內容,且無直接證據證明趙艷波采取了以上訪為要挾的手段索要欠款,故對該部分犯罪事實,不予支持 。

此外,霍林郭勒市法院認為,2014年3月7日,劉廷文夫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繼續上訪、非正常信訪相威脅,向科爾沁左翼中旗保康鎮政府工作人員索要錢款1萬元,數額較大,已構成起敲詐勒索罪,二人系共同犯罪。

2016年8月12日,霍林郭勒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劉廷文夫婦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分別罰金1萬元。

編輯:曾珂

關鍵詞:夫婦上訪8年 被判敲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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