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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重大公共利益 被訴機關負責人應出庭
負責人不出庭 法院可建議對其嚴處
《通知》還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吧婕爸卮蠊怖?、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p>
此次《通知》中對“僅委托律師出庭”“法院建議出庭應訴而不出庭”的情況給予明確?!靶姓C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托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可以依照上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公告,建議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p>
針對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況,此前在《行政訴訟法》中已有所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法院可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情況向社會公布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負責人指出,《通知》明確要求法院要支持當地黨委政府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體系,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同時,法院可以通過司法建議、白皮書等適當形式,就本地區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工作和依法行政考核指標的實施情況、運行成效等問題,及時向行政機關作出反饋、評價,并可以適當方式將本地區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情況向社會公布,以促進和發揮考核指標的倒逼作用,提高行政機關依法應訴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通知》還要求為依法出庭應訴提供必要條件,包括探索建立行政審判和行政應訴聯絡工作機制,及時溝通、協調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建議書的發送和庭審時間的確定等具體事宜,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由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確保庭審的針對性,提高庭審效率?!?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inherit; line-height: 1.6;">
編輯:秦云
關鍵詞:最高法 行政機關負責人 行政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