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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退場是法治國家前進的必然
工商總局近日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條例》共70條規定,當中第二條的內容,引起了較多關注和討論。當中提到“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項有關“適用對象”的界定,也被認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8月13日《北京晚報》)
一石激起千層浪,我們還需要不需要職業打假者,這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
不管是就現實而言,還是就市場治理而言,不管就誠信社會的建設而言,還是就其他國家的經驗而言,讓職業打假者退出歷史舞臺,是歷史的必然,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也是一個法治國家前進的必然。
就現實而言,職業打假者的效應和作用在衰減。
如果說,在我國假冒偽劣商品最泛濫的階段,職業打假者的出現讓消費者解氣并因此受益,那么經過這些年的發展,一方面,隨著各項法規、制度的逐步完備,消費者權益保護有了很大改觀,而消費者自身的維權意識也有了長足進步。另一方面,為數不少的職業打假者走到今天,已從一種明晰的正面形象轉為一種模糊的灰色形象。據一些媒體報道,職業打假人往往通過私了的方式收錢噤聲,而不是通過監管部門來推動消費者維權。比如《法制日報》2016年3月22日報道,早在2011年,就曾有媒體報道,職業打假人王先生透露,這些年來他參與過上千個假冒偽劣產品糾紛事件,99%以上都以他勝訴告終,而被他投訴的商家,90%以上都是采用私了的方式處理糾紛。這種私了,讓職業打假人獲得好處而不公開丑聞,至于涉假商家私了后,是吸取教訓還是繼續售假則不得而知。如此,當職業打假者利用自己的優勢和造假售假者合謀時,商家在職業打假者那里受到的損失必然會讓更多的消費者來買單。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職業打假反而起了壞作用。
就市場治理而言,法制治理才是根本。讓職業打假者將不再受《消法》保護,讓法律和監管回歸其應有的軌道,更好的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這才是根本之道。
我們來看職業打假者為什么成功率較高,就因為他們諳熟各種法律條文并具有識別假貨的豐富經驗。如果消費者舉報后,監管部門利用自身的力量為消費者補上這個短板,職業打假者就沒有了這個優勢。恰恰是我們的法律還有不完善的地方,還有一些政府部門監管不力、體制不順,使得消費者維權無力而產生深深的無奈感。由于消費環境仍缺乏對民眾自發、自主維權的支持,使得普通消費者維權渠道的逼仄烘托了職業打假者的虛火。
從邏輯上來說,規范商家行為是果,手段是因。職業打假只是一種手段,但并非最優手段,法制治理才是最優手段。如果有法制治理的能力,職業打假就無存在的必要。
就誠信社會的建設而言,知假買假雖然在客觀上確實具有正面效果,但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對社會而言,有違誠實信用的知假買假索賠與假冒偽劣和欺詐行為具有同樣的危害。如果選擇支持知假買假者獲得懲罰性賠償,市場上的假冒偽劣和欺詐行為可能會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社會誠信建設會出現偏向,社會誠信體系會受到損傷,這個損失或許更大。
就其他國家的經驗而言,在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政府仍是主導者,且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外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建立一個完善有效的保護體系,不僅能給消費者提供保護,而且能更好地維護經濟秩序。比如加拿大在1996年將《競爭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其中對虛假廣告、誤導廣告的民事責任修改為刑事責任,加重了對這類行為的處罰。而我們這個體系還不完善,職業打假人反而成了消費者的幫手、監管者的補充,彌補了執法力量不足、執法空間有限的現實。
這就像改革開放初期,由于政府部門各方面能力不足,又急于發展市場經濟,資本的原始積累的某些灰色地帶就在政府的疏忽或無奈中牟利。但是,當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隨著法律逐漸完善,政府監管能力的提高,原來的一些擦邊球式的資本游戲就要被禁止了。
依靠職業打假來拯救商品質量,其作用有限,更不是一勞永逸之舉。最終,我們還是要靠執法部門和社會各界聯動起來,一起抵制假貨,逼仄假貨制售空間,依法打假,依法維權,依法對制售假貨行為課以重典,既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也維護商家企業的權益,讓職業打假人自然消失。
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的問題,工商總局必須有充分的準備:法律條文的完善、監管力量的充足、執行能力的高效、某些制度的理順、宣傳的到位等等,這都考驗著工商總局的智慧。比如,高額的商品鑒定費就會嚇跑維權的消費者,如何讓消費者維權成本最低化?再比如如何把職業打假人轉換成像國外普遍的那種消費者自發成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民間組織,在政府力不所及的情況下向這些組織購買服務?等等這些問題如果不能解決,職業打假者退出后,消費環境可能依然如故甚至更糟糕。
總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的問題,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未來利益。它其實提出了一個深刻的問題:在我們法制治理逐步完善的時候,原來靠那些非法制手段來輔助完成各種治理任務的辦法,是不是該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如果我們能在這上面得以主動發力,這才是這次爭論的最大收獲。(丁慎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新消法 職業打假 退場 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