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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權限
二十、 針對科研人員反映的報銷手續繁、程序多、時間長、難度大等問題,《意見》提出了哪些解決措施?
報銷環節反映的問題,是科研經費在執行、驗收、審計等多環節問題的綜合反映,涉及單位內部管理規定、出國出差開會管理制度、財務助理制度建立情況、科研人員對政策的熟悉程度等等。規范報銷環節管理有利于加強內控、防范風險、反腐倡廉;但同時,高校、院所也應當改進管理,主動服務,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切實減輕科研人員負擔。
為此,《意見》提出:一是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把科研人員從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著力破解一些科研人員反映的“把科研人員逼成會計”的問題。二是項目承擔單位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三是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更好地服務于科研人員。
二十一、 為什么設立科研財務助理?所需經費如何解決?
為解決科研人員反映的科研經費報銷手續繁雜、程序較多、時間過長、“把科研人員逼成會計”等問題,《意見》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把科研人員從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聘請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對于項目層面聘用的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通過勞務費安排解決;對于單位統一聘用的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通過科研項目間接費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等渠道安排解決。
二十二、 在研項目能否執行新的規定?
為做好政策銜接,對于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在研項目適用新政策的問題,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文件發布時,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不作調整。二是尚在執行期內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并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后,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自主選擇在研項目間接費用和績效支出安排、預算科目調劑等是否執行有關新規定。如執行新規定,需履行單位內部有關調整審批程序,并符合預算調劑的有關規定。特別是對于原未設立間接費用的在研項目,如要新增間接費用,承擔單位要在逐一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將項目資金分解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二十三、 為做好《意見》的落實,相關部門還將出臺哪些相關的管理辦法?
為確保政策措施落地見效,相關部門將出臺三個方面的管理辦法。
一是財政部正在會同相關部門抓緊制(修)訂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資金相關管理辦法,將于2016年年底前出臺。
二是項目主管部門將于2016年年底前出臺實施細則,為預算編制、評審、財務驗收等提供操作規范,防止政策在執行中走樣變形。
三是為發揮政策協同效應,財政部、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將加快修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等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做到2016年新立項項目按新規定執行。
二十四、 高校、科研院所需要制定哪些相關的管理辦法?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9月1日前,出臺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
項目承擔單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以下相關制度規定的制(修)訂工作,其中重點包括:
一是制(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對科研項目預算調劑、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科研項目勞務費使用和發放、科研項目結余資金管理等做出細化規定,其中要專門就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的內部公開程序、方式等進行規定;二是制定完善內部報銷管理規定,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
二十五、 地方如何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工作?
各地區要參照《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同時在改革的具體工作中,要注意協同推進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與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形成上下聯動、全國一盤棋的工作局面。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高校 科研院所 科研項目資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