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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環保約談之后要有嚴舉措
要從根本上改變以資源環境換取一時發展的舊思路,約談之后還要有更嚴厲的制約措施,比如“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等,才能促進綠色轉型
有報道稱山東濟寧、德州、臨沂等地政府主要負責人被環保部約談后,積極推進環境問題整改和產業結構調整:企業豎起了脫硫塔,還有的買了灑水車、自動噴淋裝置……亡羊補牢為時不晚。這些地方積極落實環保舉措,值得稱道。
地方政府負有重要的環保責任。很大程度上,這些地方之所以能做出改變,得益于約談這劑藥對準了政府主要負責人,直達那些以往推進不了的治污難癥。無論是《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還是新環保法等,都給地方政府戴上了“緊箍咒”:約談,不光是“丟面子”,還有“丟帽子”的危險。在這樣的壓力下,有的市長表態“不會再接受第二次約談”,也有市長親自分管環保工作。
環保約談的效果能持續多久,恐怕還有待檢驗。有些地方被約談時態度好,聲稱整改,約談風聲一過就打回原形。為何如此?背后還是一個“難”字。如何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是一道世界性難題。對很多地方而言,既不敢貿然忽視企業利益、放緩發展,又要克服為了發展犧牲環境的問題,這種轉型實踐中的陣痛,常導致約談效果的削減。環保約談,目的就是讓各方自覺承擔起環保責任。
當然,要從根本上改變以資源環境換取一時發展的舊思路,約談之后還要有更嚴厲的制約措施,比如“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等。一個地方的能源結構調整動真格了嗎?企業的環保裝置是否正常運轉、如何杜絕不法企業在排放數據上做手腳等,其實都是約談之后需要緊盯不放的。一旦監測不達標,就要通過“區域限批”等,督促地方領導下狠心整改到位。只有對治污下狠勁兒,在發展中貫徹綠色化理念,才能守護好一方潔凈的水土。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環保約談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