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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三聚氰胺”維權索賠豈是敲詐勒索
在索賠談判中的數額問題屬于民事訴訟中的不同認識而已,豈能以刑事程序來強行解決民事法律問題。
“三聚氰胺”這個名詞似乎已經離我們很遠了。在人們快要忘了“三聚氰胺”之時,8日在廣州開庭的一樁案件把我們拉回那個事件中。
“三聚氰胺”風波中,北京人郭利兩歲多的女兒因長期食用“美國施恩嬰幼兒奶粉”,經醫院檢查確認孩子腎臟功能受損。于是,郭利向奶粉的生產方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廣東雅士利公司索賠。2009年6月,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施恩公司補償郭利40萬元,郭利不再追訴并放棄賠償要求。
但拿到補償款后,郭利以“問題尚未妥善解決”為由,再索賠300萬元。施恩公司及廣東雅士利公司拒絕支付并向警方報案。2010年1月,廣東省潮安縣法院認定郭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后郭利上訴,廣東省潮州市中院裁定維持原判。
2010年5月31日,廣東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認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確有錯誤”,指令潮州市中院再審。中院于當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維持原判。2014年7月,郭利刑滿釋放后申訴。去年5月,廣東省高院再次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決定提審此案。
此案的焦點在于,何為敲詐勒索?何為維權索賠?維權索賠的邊界在何處?據媒體報道,檢方在法庭上發表意見認為,無論索賠數額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賠權利,若廠家不同意其索賠數額,則屬于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郭利索賠行為和數量不影響其目的的正當性。檢方還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一切行為進行合法監督。大眾媒介有權對損害消費者的行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向媒體曝光廠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前提是必須以“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為目的”。而此案中郭利與施恩公司及雅士利公司索賠談判中涉及的賠償數額問題,只是民事訴訟中的不同認識,不屬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不認可郭利索要的賠償數額,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沒有理由啟動刑事程序。以“敲詐勒索”之名來解決民事賠償問題,顯然屬于錯誤適用刑事訴訟程序。這些年來,在經濟利益驅動之下,類似的錯誤適用刑事程序,來強行解決民事法律問題的案例不在少數,成為影響司法公正的一個突出問題。
當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依法提出索賠。受害方和加害方可以對賠償數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請法院裁判。這種合法的協商過程和我們平常購物的“討價還價”是一個道理,雙方都是平等的主體,都有表達自己意見的合法權利。
所以,郭利敲詐勒索案重審的意義在于,幫助我們認識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之間的關系。法律必須維護公民的所有權利,必須鼓勵公民維護自己的權利。維權過程中的不同認識屬于民事法律的調整范疇,而與敲詐勒索無涉。
□勞月(檢察官)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三聚氰胺 維權索賠 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