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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公司”逼人跳樓方城警方何責
8月2日,河南省方城縣居民李志國在自家樓頂跳樓身亡,而“討債公司”一幫人已經在他家吃住7天,反復辱罵李志國,不讓他睡覺,逼其還錢。而之前出警的警察僅僅是收繳了“討債者”的木棍。
誰該為李志國的跳樓身亡負責?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討要債務,不能使用暴力、威脅、人格侮辱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的手段。本案中的討債行為已經涉嫌嚴重的刑事犯罪。
住宅是公民棲身所在,也是公民人身權、人格權的必然延伸,非經同意或者有法定依據,任何人都不能侵入公民的住宅。《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也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所謂“討債公司”侵入李家住宅的7天時間里,李志國和家屬多次報警,雖然當地警方也多次出警,但僅僅收了“討債公司”的棍棒,并沒把人帶離,而是讓雙方“協商”。警察說,對方沒有打你,對你沒有構成人身威脅。
當地警方儼然把這種違法行為看成了所謂“民事糾紛”,放棄了對公民基本人身安全的保護。李志國屢次報警都無法趕走侵入其住宅的“討債公司”,最終身心俱疲,走上了自殺的不歸路。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過“行政不作為”十大案例,其中就包括甘肅天水市麥積山區110出警緩慢,導致公民被兇手殺害,最終相關民警被追究了“玩忽職守罪”。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不作為就是一種瀆職。
目前,中國進入經濟換擋期,民間債務糾紛相當多,很多所謂的“討債公司”就是在用侵入住宅等違法手段討債。如果基層公安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認為沒有直接毆打行為就算是“民事糾紛”,將可能造成更多的血案。
希望公安機關以此案為戒,明確堅決依法打擊一切暴力討債行為,保障公民的正當人身權利,否則潘多拉的魔盒就可能被打開。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討債公司 逼人跳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