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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強迫購物關鍵在旅行社
由于先行賠付影響旅行社利益,旅行社必然不會痛痛快快退貨退款,很可能會找各種各樣的理由來推脫
跟團出游被強迫購物?國家旅游局要出手了!近日,國家旅游局在官網發布《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根據《送審稿》,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強迫游客購物或參與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若違反規定,游客有權在結束旅游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貨退款(8月4日《晶報》)。
《送審稿》公布后,輿論關注點多集中于對游客不文明行為的約束方面。實際上,《送審稿》主要規范對象還是旅行社,這從條例名稱就能看出。而規范旅行社的實質也是保障游客權益,比如導游強迫游客購物,是近年來比較突出的一種現象,為此,《送審稿》從多個方面進行了約束,比如強迫購物最高可罰30萬元。
游客被強迫購物可要求退貨退款,是《送審稿》打出的又一記重拳,等于對旅行社的懲罰措施在加碼,這無疑有利于遏制強迫購物。但是,從強迫購物發生的邏輯看,僅規定旅行社先行賠付是不夠的,還需要遏制零負團費、保障導游權益等等,如果這些方面規定及執行不到位,強迫購物恐怕很難治理。
這是因為,零負團費造成旅行社和導游無利可圖,只能通過強迫購物來獲利。再加上目前導游收入主要靠購物提成,那么導游就會勾結商家強迫購物、狠宰游客。盡管《送審稿》也對零負團費施以重拳——最低可罰3萬元,也規定了合同制導游人數下限——即以合同制保障導游權益,但落實效果還有待觀察。
實際上,針對零負團費,旅游法第三十五條已經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第九十八條又明確了相應的罰則,比如“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但旅游法實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媒體記者最近就調查發現,目前仍有旅行社打出低于誠信指導價廣告。
關于保障導游權益,現行《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而且,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也有相關規定,但同樣落實不到位,當法律法規不能切實保障導游權益,導游就會強迫游客購物。
盡管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都對強迫購物有明確規定,懲罰條款力度不小,但此類事件仍然頻發,可見,指望一部新《旅行社條例》來遏制強迫購物也不太現實。就拿“游客強迫購物可要求退貨退款”這條規定來說,要想落地也并不容易,原因是游客需要出示有力的證據,旅行社也會找各種理由推脫。
在筆者看來,游客或許要拿出三個證據才有望讓旅行社先行賠付:其一,游客要有“協商一致,由旅游者簽字確認”的合同;其二,游客要有證明導游強迫購物的人證或者視頻等物證;其三,游客要有完整的購物小票或發票。如果游客掌握的證據不完整,讓旅行社退貨退款不容易。
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先行賠付影響旅行社利益,旅行社必然不會痛痛快快退貨退款,很可能會找各種各樣的理由來推脫,比如,有的游客已經打開或使用了部分商品,旅行社可能會找理由不退貨退款;再比如,如果某些旅行社把退貨退款程序故意設計得十分復雜繁瑣,也會影響游客權益。
簡言之,旅行社先行賠付要成功遏制強迫購物,既需要完善的配套細則,比如應該對旅行社退貨退款的時間、條件、方式等進行明確,也需要各級旅游部門監督新《旅行社條例》以及旅游法等真正落地。(張海英)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強迫購物 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