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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法官隊伍"大洗牌" 反腐"鞭子"高懸
向行政干預和法官腐敗開刀
————司法責任制改革:法官群體之變(中篇)
司法責任制改革直接關系司法公正。通過改革,長期以來存在的審判分離、權責不明、層層審批、請示匯報等行政化問題正在得到解決,法官的審判主體地位進一步凸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真正得到落實,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制約有效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基本建立。
劍指審判分離、層層審批
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其改革的目的在于落實“讓審理者裁判”。過去,法官走行政職級序列,只有多設機構,才能增加職數、解決職級待遇,造成內設機構多、干部多、審批環節多,司法責任制難以真正落實。隨著員額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案件質量全部落到員額法官身上,加上追責終身制,他們會力排外界干預,同時加強自我約束。誰辦案、誰負責,未參與辦案的領導原則上不再審批,對于法官來說,責任比以前更重了。
廣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院長萬選才認為,隨著案件簽發權的下發,多數案件審判不再需要“二道手”;另外,一些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副庭長、庭長、副院長從審批案件等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回歸一線,直接承辦案件,這些都使審判效率和質量得到較大提升。
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一名主審法官告訴半月談記者,現在大部分案件的裁判文書都由主審法官或合議庭審判長來簽發,“誰審誰判誰負責”。跟以往相比,法官審理案件更加謹慎,要經過深思熟慮、反復斟酌才敢下筆。
2015年,廣東高院印發了《廣東省健全審判運行機制完善審判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當中明確規定,院長對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行使案中監督權;院長、庭長不得就案件實體處理直接否定或變相干預合議庭的意見;院長、庭長行使案中監督權,必須全程書面留痕。另外,上級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下級法院個案審理。下級法院原則上只能就法律適用問題及有特別規定的案件逐級請示。
為了改革傳統的辦案、審判模式,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合理確定員額基礎上,實施以主審法官為核心的合議庭主導辦案制度,改變了以往層層把關、逐級審批的行政主導方式,組建了36個相對固定的合議庭。每個合議庭按照“1名主審法官+2名合議法官+3名法官助理+1名書記員”的模式組成審判團隊,主審法官在整個過程中獨立辦案并對案件終身負責。一位法官說,這改革了傳統層層審批模式,弱化了法院傳統行政管理色彩,縮短了審判管理鏈條。
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構建,真正使合議庭和員額法官走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良性軌道。吉林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民事第五合議庭審判長宋作霖說:“前不久,我們審理一起重審后對一審結果不服又提出上訴的拆遷糾紛案件,合議庭對此案的審理十分慎重,開始沒有統一意見,案件主審人先查判例,又查法學名家的看法,后再經合議庭復議,大家統一了意見。案件宣判后,當事人稱公正公平,息訴服判。”
將審判權裝入制度的籠子
法官的權力更大、責任更重,監督同樣必不可少。廣東省高院司改辦主任王慶豐介紹,廣東高院已經出臺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對案件倒查的范圍、程序、標準進行規范,要求審判監督改判案件、發回再審的案件、確認法院為國家賠償主體責任的案件,必須立即倒查。去年高院對一名刑事法官程序違法追究了責任,深圳市有5名法官因辦案拖延被通報批評。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探索通過“司法責任聽證會”的形式認定法官的責任。聽證會通過院長、庭長審查,審判監督庭、紀檢組評析,主審法官、合議庭參與聽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認定責任,最終決定記入法官檔案。
為了強化員額制法官司法監督,完善案件監督機制,努力實現法官依法辦案,貴州省榕江縣法院以審監庭評查為主,員額制法官交叉評查為輔,同時推行第三方評查,并將評查結果納入“以案定補”依據。今年上半年,在審結的531件案件中,審監庭評查案件占77.8%,員額制法官評查案件占22.2%,第三方評查案件11件,案件合格率達99.2%。
司法反腐“鞭子”高懸
58歲的修保是吉林省著名律師。這個曾經令很多法官“頭疼”的律師,如今成為司法改革試點后吉林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首批專家委員之一。
吉林省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是負責對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職業道德或職業紀律行為進行審議,并根據審議結果,提出懲戒或保護建議的專門機構,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制度設計。其工作是充分體現公正性和專業性,推動法官、檢察官依法公正行使職權,依法保障當事法官、檢察官受到公平對待,維護公平正義。其委員分別由來自政法機關及法學會、律師協會、高校的資深業內人士擔任。
“懲戒委賦予委員的‘鞭子’讓法官、檢察官時刻對法律保持敬畏。”修保說,他第一次參加審議懲戒委員會工作規則時建議,“懲戒委員會委員在發現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職業道德或職業紀律行為等情況后,可向懲戒委員會提出相應建議”,被全文采納并寫入文件。
這條看似平常的建議,意味著懲戒委員會擁有了讓法官、檢察官害怕的“鞭子”:委員在發現法官、檢察官辦了“冤假錯案”或其他違反道德、紀律的行為的線索后提出建議,查實后可以剝奪涉案法官、檢察官的身份,嚴重者將移交紀檢、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法官、檢察官第一次真正會‘害怕’我這個律師。”修保說。
在上海,則建立了完善的司法廉潔監督機制。上海法院建立了案件廉政回訪制度和廉政風險環節監督提示系統,2015年發放廉政監督卡91.2萬份,開展案件廉政回訪9961次。此外,還健全完善了“法官任職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機制,目前上海法院配偶和子女是律師的103名法官,已經按規定全部實現一方退出。(采寫記者:毛一竹、吳昊、汪軍、黃安琪)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司法改革 法官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