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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巖民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當庭公開宣判 被告人表示認罪服法不上訴
新華社天津8月2日電2016年8月2日11時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翟巖民顛覆國家政權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翟巖民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翟巖民當庭表示認罪服法,不上訴。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翟巖民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在顛覆國家政權故意的支配下,與胡石根、周世鋒、李和平等人密謀策劃,組織指揮一些訪民,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犯罪主觀故意及相互勾連、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炒作黑龍江建三江事件、蘇州范某故意傷害案件、黑龍江慶安事件、山東濰坊徐某貪污案件等一系列熱點案事件,混淆視聽,攻擊政府,煽動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抗國家政權機關等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出示了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和被告人翟巖民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材料。辯護人及被告人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是否為首要分子、罪行是否重大,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認罪悔罪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翟巖民在最后陳述時說,今天的審判讓我感到法庭是公正的,整個審判過程保證了我的權利。庭審之前,兩名辯護人與我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庭審過程中為我發表了非常專業的辯護意見。我接受檢察機關對我的所有指控。在政府的幫助教育下,我已經認識到我所犯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性質的嚴重性,我認罪并且真誠悔罪,我深感對不起國家,更對不起家人,追悔莫及。如果時光能夠倒流,讓我重新選擇的話,我絕對不會與那些敵對勢力和別有用心的人為伍。希望法庭能給我一次改正錯誤重新做人的機會,我愿意現身說法,以我的深刻教訓警醒世人擦亮眼睛,看清境外敵對勢力和國內一些別有用心人員的丑惡嘴臉,不要被他們標榜的所謂“民主”“人權”“公益”等蒙蔽,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我今后一定遵紀守法,回報社會,認真改造,在有生之年多為國家、為家庭做有益的事。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翟巖民通過信息網絡接觸到“顏色革命”“和平轉型”等理念,后經人介紹結識胡石根等人,加入胡石根主持的地下教會,受胡石根等人影響,進一步加深了對上述理念的認同,逐漸產生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2012年以來,翟巖民多次利用信息網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組織、指揮、利用非法上訪人員,勾結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地下教會成員、律師、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等,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熱點案事件、攻擊國家司法體制、利用輿論煽動仇視國家政權、參加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聚會活動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翟巖民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翟巖民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本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屬實,有立功表現;歸案后及庭審期間,能夠深刻認識自己的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翟巖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于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采納。據此,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職業律師、各界群眾代表28人以及來自12家國內媒體和5家境外媒體的記者20人共48人旁聽庭審。庭審秩序井然。
據介紹,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16年6月2日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審查起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將本案起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翟巖民委托的2名律師多次會見翟巖民并查閱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庭前會議,就審判有關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翟巖民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翟巖民 國家政權 顛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