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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購物糾紛,消法該不該管
雖然微信購物當前存在大量交易糾紛,但相關部門不能簡單予以打壓,應積極扶持和監管,更何況這類問題光靠躲是躲不過的。
日前,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報告》。該報告指出,微信購物屬于個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網購,不受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建議公眾不要微信購物。
微信購物作為移動互聯網時代電子商務的新型業態,甫一出場就受到各方追捧,營業額更是呈現爆發式增長。據中國商業聯合會發布的統計數據,2014年中國移動購物市場規模達到9297.1億元,占網購交易總額的33%。2015年,中國移動購物市場規模更是增長了94.5%。有專家預測,未來不久包括微信購物在內的移動購物規模,將超過傳統的基于Web的電子商務平臺。
跟任何一個行業一樣,微信購物在急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很多的問題。其中之一便是大量的交易糾紛,找不到合適的爭議解決機制。作為市場監管機構,甘肅省工商局指出微信網購存在的問題,提醒公眾本無可厚非。
但如果僅僅因為發現了問題,并且認為微信購物不受新消法保護,就“建議公眾不要微信購物”恐怕就有怠政之嫌了。況且趨勢面前,沒人能夠阻擋。工商局對這個問題遲早還得面對,光靠躲是躲不過的,應該積極面對,尋求解決之道。
其實,甘肅省工商局關于“微信購物屬私下交易,不受新消法保護”的論斷未必完全準確。絕大部分微信購物發生在公共網絡空間,不屬于“私下交易”。更重要的是,“私下交易”并不構成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障礙。真正障礙在于微信網商是否屬于該法所規定的“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只能是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發生的商品或者服務買賣關系。就一般認知而言,“經營者”應當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的商事主體。
就現在的微信網商而言,雖然大部分尚未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但也有一部分是已經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過的。后面這類微信網商大多有線下實體店,其在微信平臺發生的交易理所當然適用消法進行規制。
對于沒有注冊的自然人網商而言,如果他是針對不特定的對象銷售產品或服務,其銷售行為具有大量、重復的特點,又或者他是以銷售產品或者服務為主要職業或者主要收入來源,那么這個沒有登記的自然人在實質上已經具備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身份。從法理上講,對這部分微信網購糾紛同樣應當適用消法進行規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頒布以來,總共進行了兩次修正。其中最近的這次修正,大幅增加了網絡購物的內容,體現了立法者對網絡交易糾紛的重視和對網購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然而,立法總是滯后于社會發展。面對新生事物,要求現行的法律面面俱到、完備無缺是不現實的。當前,國家工商總局正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可以借此契機,推動完善微信網商的監管體系。比如:推動微信網商的實名認證、推動微信網商的工商登記、推動微信網商的第三方支付、推動微信網商的失信懲戒機制等。
對待微信購物,政府不應簡單地予以抵制或者打壓,也不是避而不管,而應當積極地予以扶持和監管。就促進微商產業的健康發展、保護微商時代的消費者權益而言,將微信購物納入消法保護不僅可行,而且必要。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微信購物 移動互聯網時代電子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