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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租戶遇害 房東起訴索“兇宅貶值費”(圖)
位于大興區某小區的“滅門案”案發房屋右房門緊鎖。
保姆砍死了住在出租房的雇主后自縊身亡。繼而引發了房東、受害人家屬和家政公司之間的兩起民事官司。昨天下午,房東起訴遇害租戶家屬,索要“兇宅”貶值損失50萬元的訴訟在通州法院開庭。租房的李先生則認為,自己遇害的父親并無過錯,原告房東應該向兇手或繼承人來主張損失。
房屋因“兇宅”貶值
昨天下午的庭審上,原告房東和被告租戶家屬都未現身,雙方均由代理人出庭應訴。
房東賈女士夫婦介紹,去年七月將在通州區某小區的房屋出租給李先生,租金每月2200元,租期一年。李承租該房后,交由父親老李居住。
2016年4月,房東接到物業公司電話稱該房屋發生命案,租住房屋的老李被聘用的保姆殺害,后保姆自殺。因房屋發生命案,該房屋成了眾所周知的兇宅。此后,房東將房屋出租信息掛至地產經紀公司網站對外出租,但至今未租出去。此后的求租者均因該房是“兇宅”,不愿承租。
在此案中,房東認為,李先生對其父負有監管職責,發生此兇殺案導致房屋無法租出,造成房屋的貶值。李應負有對該房屋的貶值損失的賠償責任。故賈女士夫婦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房屋貶值費50萬元。
被告方也是“受害者”
李先生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被告答辯稱,原告出租房屋是一種經營行為,任何營業行為都會有商業風險,出租房屋內發生兇殺案件并非被告故意或主動的,被告方也是受害方,這樣產生的商業損失不應該由被告來承擔。“兇手不明原因將被告的父親殺害,被告父親并無過錯,若像原告所述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原告應該向兇手或繼承人來主張損失。”
該代理人還表示,不幸發生后,被告一直在主動與原告協商并且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將房屋交還給原告,現原告仍欠被告房屋租金4400元以及燃氣費,以及房屋內全套家具,因此主張原告返還這些。
雙方同意法庭調解,該案未當庭宣判。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