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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谞說,《辦法》中的抽檢制度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購買樣品到達買樣人后,要進行查驗、封樣,在這個時間節點前需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對買家和相關人員神秘購買起到了保證真實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時,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都可以通過網絡購樣進行抽檢。也就是說,鑒于網絡食品影響的廣泛性和民眾的高度關注性,包括國家總局和地方局在內都可以根據監管的需要對網絡食品進行抽檢。
陳谞表示,《辦法》首先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檢結果需承擔責任,檢驗結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也有責
《辦法》同時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抽檢上的義務和責任:
1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2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
3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系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