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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菲南海仲裁案裁決的無效性特約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7條和附件七的規定,就中菲有關南海爭端提起強制仲裁。2015年10月29日,國際仲裁庭做出了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初步裁決。預計,國際仲裁庭不久會就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實體問題做出裁決。然而,不管國際仲裁庭在將來就中菲南海仲裁案做出何種裁決,該裁決也是無效的。
第一,中菲南海爭端的實質主要是領土主權爭端和海域劃界爭端,它不屬于國際仲裁庭的管轄范圍。
雖然中菲南海爭端比較復雜,屬于多層次、且具因果關系的法律爭端,但是究其實質為:兩國有關黃巖島和“卡拉延群島”的領土主權爭端,以及兩國因海洋權利主張重疊而形成的海域劃界爭端。然而,中菲間的領土主權爭端和海域劃界爭端,既沒有被菲律賓提交仲裁,也不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或適用,因此超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調整范圍和國際仲裁庭的管轄權范圍。
第二,中國2006年聲明,排除了國際仲裁庭的管轄權。
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該聲明稱:“關于《公約》第298條第1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換言之,對于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以及安理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下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包括強制仲裁。可見,中國2006年聲明涵蓋了菲律賓提交仲裁的爭端,因而排除了國際仲裁庭的管轄權。
第三,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國際法。
眾所周知,中國在涉及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的問題上,一貫堅持由直接有關國家通過談判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例如,2000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于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協定》的簽署,就是這方面成功的實踐。
其實,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中菲有關南海爭端,中國與菲律賓之間也早有共識。例如,早在1995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于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就明確指出,“有關爭議應通過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決”。
此外,中菲之間關于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共識在多邊合作文件中也得到確認。例如,2002年11月4日《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4條明確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
可見,上述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相關規定一脈相承,構成中菲兩國之間的協議,兩國據此承擔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義務。因此,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國際法。
第四,國際仲裁庭的裁決僅對特定爭端有拘束力,而中菲南海爭端不屬于國際仲裁庭管轄的特定爭端,因而無約束力。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6條規定:“根據本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對爭端所作的任何裁判應有確定性,爭端所有各方均應遵從;這種裁判僅在爭端各方間和對該特定爭端具有拘束力。”換言之,國際仲裁庭做出的任何裁決,除對爭端各方及特定爭端具有拘束力以外,均無法律拘束力。
由于中菲間的領土主權爭端和海域劃界爭端并沒有被提交仲裁,因此中菲南海爭端也就不可能受到該仲裁裁決的影響,所以該仲裁裁決對中國既無權威性,也沒有拘束力。
第五.國際仲裁庭的裁決不能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主張。
中國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經營南海諸島,最早并持續對南海諸島實施主權管轄。因此,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1947年中國政府對南海諸島進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開發行的官方地圖上標繪南海斷續線。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和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
上述行動一再重申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相關的海洋權益。既然國際仲裁庭無權解決中菲間的領土主權爭端和海域劃界爭端,那么國際仲裁庭的裁決當然也不能否定或影響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主張。(楊澤偉)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南海仲裁案 菲律賓 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