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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受傳喚后流產,只賠二百多元?
據報道,家住青海西寧市北城區的孕婦張麗,在受到城西公安分局勝利路派出所傳喚近8個小時后流產。她向公安機關申請賠償卻遭到拒絕,6月29日,西寧中院作出賠償決定,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賠償張麗醫療費損失233.10元。
孕婦屬于特殊法律主體,從法律規定來看,對待孕婦,一般應盡可能避免人身羈押,更別說長時間羈押。而此次事件,張麗涉嫌的罪名是持有偽造發票,警方對其進行的是口頭傳喚,本身并不具有強制性,可據張麗表示,在被傳喚的近8個小時內,民警不僅不讓她休息,還讓她坐在審訊椅子上,同時銬住她的手腳,不準她吃飯、喝水。
根據《刑事訴訟法》,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何況張麗還是孕婦,其所涉問題也不嚴重,在傳喚、拘傳過程中,更應予以特殊照顧。若張麗所述屬實,那涉事派出所涉嫌執法失當。
法院判決涉事公安機關賠償,是基于涉事警員不出示工作證件就進行傳喚,至于警察傳喚期間有無失當行為,報道中未見法院提及。但如果涉事民警確實未按規定保證張麗的飲食與必要休息時間,乃至跟其流產存在直接或間接關聯,那可能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果真如此,賠償二百多元顯然太少,還應依法對有關人員追責。
當然,涉事民警在傳喚過程中究竟有無失當,不妨借助監控錄像記錄還原。眼下輿論對“孕婦在傳喚期間流產只賠233.10元”的結果有頗多質疑,希望更多的真相能浮出,以消除公眾疑竇。
□戴先任(職員)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青海西寧 張麗 孕婦受傳喚 流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