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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的宣傳應建立在邏輯的自洽之上

2016年07月07日 09:49 | 作者:高亞洲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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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電動車和行人違規而造成的事故率,讓市民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自6月中旬開始,連云港市灌云縣交警大隊推出交通違規“優惠券”。記者了解到,“優惠券”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交通法規的宣傳,二是優惠方案。市民違章被罰時,憑券罰款打5折,還可現場打電話,請人答對上述規定就可免罰。(7月5日《現代快報》)

有必要溯源一番“優惠券”,據說是起源于19世紀20年代的法國,后來盛行于市場經濟繁榮的美國,直至今天,它的存在價值,依然在于“刺激消費”,它所契合的是市場邏輯。

而由此再來打量連云港市灌云縣交警大隊推出的交通違規“優惠券”,從字面上就很容易將其理解為“刺激交通違規”。而在當事方看來,其用心卻是良苦的——發“優惠券”的目的不是罰款,而是通過有趣的宣傳,讓市民對交通法規有更深刻的認識。

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似乎是可以理解的。面對頻發的電動車事故,以及行人交通違規,選擇一種看上去“詼諧幽默”的方式,讓大家更容易接受,當然是無可厚非的。而從 “優惠”這個行為本身來講,似乎也能找到相應的法理基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從條文內容來看,顯然是賦予了執法者相應的自我裁量權。

但是,因于法律本身的特性,作為交警執法,其執法邏輯必然是剛性的,這里的剛性與自我裁量權本身是不沖突的,而是說它所恪守的應該是嚴肅、權威、公平等原則。正如當地律師所言,國家行政執法權不能用來交易,灌云交警的做法,涉嫌拿行政執法權與市民做交易,不管是出于宣傳還是讓利于民,都有點不妥。

正如前述所言,將一個適用于市場生態的“優惠券”,用于剛性執法中,在邏輯上本來就存在本原沖突。行為就算是詼諧,但也只能說是黑色幽默,不說會由此引致交通違規的逆反心理,至少褻瀆了交通執法本身的威嚴。

再者說,優惠與自由裁量權,顯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優惠,意味著懲罰效應的遞減,這種遞減,看上去是任性的;而裁量則體現出根據不同違法情形的針對性,更能體現出執法的公平性與靈活性。換句話說,優惠與自由裁量權,同樣存在明顯的邏輯沖突。

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對于當地交警在法規宣傳上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既然是執法,就必須恪守法治邏輯——任何行為必須首先合法,不能在執法行為上與法治精神背離。如果宣傳行為本身,就與法治邏輯沖突,不能形成邏輯上的自洽,這豈不是南轅北轍了么?法規當然是需要宣傳的,宣傳的形式,自然也是可以多樣化的。不過,從某種意義上講,嚴格執法,本身就是最好的宣傳方式。(高亞洲)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交通違規 優惠券 法規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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