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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寫入民法彰顯道德呵護
因見義勇為卻惹上糾紛的事情并不少見。首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6月28日《長沙晚報》)
見義勇為是高尚的道德,但義舉本身可能有風險,造成見義勇為者權利受損,有時甚至會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代價,相應的還衍生出醫療、就業等關聯的經濟負擔。所以,見義勇為并非一句道義那么簡單,對于被保護者如果只是“大恩不言謝”,必然使得見義勇為的社會價值失血貶值。現實中,令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事件并不鮮見,著實令人心寒。盡管社會基于呵護正義,要求見義勇為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表示感謝,并給予適當補償,但都是基于道德評價的立場,有限的約束力總難兜住道德的底線。對此,因為法律缺少明確的規定,道德反而又成為制約要求感謝和補償的枷鎖。
隨著社會權益意識與法律意識的覺醒與提高,一些因見義勇為引發糾紛要求受益者補償并訴諸法院的,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見義勇為事實清楚的,均得到了司法的支持。這首先反映了司法順應了社會的呼聲,重視對道德的保護與鼓勵。不過,從這些司法的判例來看,支持見義勇為補償訴求的依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2條規定。這些依據表面看起來,與民法總則草案的提法相似,但都屬于司法解釋的范疇,其所遵循的“公平責任”的原則,更傾向于打上法律含糊的補丁,便于司法審判的實務操作。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將見義勇為受傷誰補償從司法實務,上升到清晰的法律并寫入民法總則,不但是立法的一次突破,更大意義在于見義勇為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成為一種民事權利。通過法律的撐腰,賦予見義勇為者保有為損害追索補償的權利,讓受益者懂得并善于感謝與回饋他人的義舉,是對道德的保護與鼓勵。
當然,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而主張權利,有一定的特殊性,要兼顧道德的價值訴求,不可能變成受益人法律意義上的強制責任。“可以”與“應”的表述,尺度不同,“可以”雖不強制,卻主張感謝與補償的主動性,而“應”則構成了有條件的義務,不履行訴諸于司法會得到司法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對于見義勇為者所遭受的損害,來自受益者的補償只能是補充,來自其他方面的充分保障不能缺位,只有如此,對見義勇為多方位的呵護才實至名歸。(房清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見義勇為 入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