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為何要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
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是對立法專業性不足的補充。但法律制定得再完美,也未必能讓民眾自愿遵守,法規起草還需要一些“配套”工程給力。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規定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招錄一定數量的律師、法學專家從事法律法規起草工作。
該文件立意在于打通不同法律專業崗位之間的流轉,讓同樣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不再受到崗位門檻的制約,真正實現法律職業的融通,實現法律人才資源的最佳配置。
大家談論比較多的是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和檢察官,律師擔任立法工作者的話題則談論比較少。為什么要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律師能勝任立法工作嗎?選拔律師為立法工作者可能解決什么問題,又必須防范什么新問題?這是很多人關心的話題。
在一些學者看來,律師是程序的工程師。而立法實際上也是程序的藝術。很多時候,一部法律能否被接受并不取決于法律的實質內容本身,而取決于制定法律的程序是否公平,正當和公開。律師對于程序的把握有助于立法工作符合程序要求。
一個優秀的律師同時也是法律風險的防范者,而立法工作實際上也是在立法上進行風險防范。
在地方立法工作當中,最重要的思維絕不是如何限制民眾的權利,而是通過立法制約地方政府的權力,理順政府各部門的職權。地方立法要解決的是,地方政府有可能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也有可能怠于行使職權,無法實現政府職能,侵害民眾福祉。地方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防范這兩種風險的出現。律師在這一方面便可以施展防范風險的本能。
立法還是妥協的藝術,而律師實際上是善于達成妥協的,這種妥協并不是說毫無原則的退讓,而是達到讓雙方都能夠接受并且符合現實條件的狀態。
從這幾個角度來講,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都是非常合理的做法。 不過,立法并不純粹是技術上的問題,一部新的法律制定出來之后,技術上再完美,也未必能夠獲得足夠的威望,讓民眾自愿遵守。地方立法的一個主要功能在于,明確公共利益在當地的界限。只有公共利益的界限確定之后,地方政府行使怎樣的職權去實現公共利益等問題,才可能得到厘清。
而公共利益恰恰不是一個通過法律技術可以計算出來的東西,需要在各方面共同商討、辯論和磨合的過程中,才可能明晰。也就是說,吸納律師進入立法工作者行業,只是提高立法質量的一個方面,要做的其他工作還有很多,比如,在法規起草過程中,要暢通民眾參與立法的渠道,不斷完善立法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充分吸收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很明顯,強調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是對立法專業性不足的補充,是立法工作專業性的進一步發展。但是面對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利益沖突日益深化,急需進行更高更大強度的整合,以達成立法上的共識。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律師 立法工作者 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