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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出示警察證成為執法標準動作
需要指出,警察執法的合法性證明應該是警察證,而不是制服。就警察查驗公民身份證件來說,強調警察示證,是程序正義的內在要求。
連日來,面對民警查驗身份證,什么才是“正確姿勢”,引發公眾的強烈關注和討論。先是深圳兩名女孩逛街被公安民警查驗身份證,后被依法強制傳喚,昨天又有媒體報道“廣東男子誤闖執法現場沒帶身份證被打斷7根肋骨,警方正調查”。公安部戶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黃雙全15日表示,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是職責所在。他還強調,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不是要“找誰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順眼”,而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并配合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
可能對于有些警察來說,理解上面這段話,關鍵在“公民理解并配合”,但從公民的視角來理解,關鍵卻是“民警依法查驗”。對于一些不依法,甚至有明顯違法嫌疑的“執法”,公民就沒有義務“理解并配合”。
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主要法律依據在《居民身份證法》。該法第15條規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遇到5種情形,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身份證。這里很明確地將“出示執法證件”列為查驗身份證的前置條件。而可以查驗身份證的5種情形也很具體,其中包括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概括起來,就是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針對特定人員,才可以查驗身份證。例如,當警察看到一位女孩,但對方并無違法犯罪嫌疑,當時也沒有實施現場管制,亦未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且事發地也不是車站、港口、碼頭等特定地點,查驗身份證就沒有必要。用不著拿“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來作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查驗理由,這里的“法律規定”,專指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比如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非公安部門的規定,更不是警察個人的認知。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就算警察出示執法證件,也不能查驗公民的身份證,公民也沒有義務配合警察超越法律權限的查驗。然而,現實是,少數警察片面地認為,只要穿著制服,就應該被別人認定為警察,需要“理解并配合”。但對公民而言,要分辨同樣穿著制服的在編警察、協警、輔警、聯防隊員甚至假警察并不容易。需要指出,警察執法的合法性證明應該是警察證,而不是制服。
2007年1月1日起,全國公安民警開始使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作為職業身份憑證和執法憑證,各地原有自行制發的警察證件亦同時作廢。公安部有關負責人當時曾強調,統一配發人民警察證,對于規范公安機關執法活動,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以及遏制和打擊假冒警察違法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就警察查驗公民身份證件來說,強調警察示證,是程序正義的內在要求。套用前述黃警官的一段話:公民要求民警依法出示警察證,不是要“找誰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順眼”,而是為了維護執法秩序和個體安全,希望警察能理解。其實對于警察來說,本不需要公民先說出“請出示你的警察證”,先示證再執法本來就是警察的法定義務。 □王剛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出示警察證 執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