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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訴訟自我證明不利于保護弱者
對家暴加強司法干預是新的趨勢。在離婚訴訟中家暴應當成為特例,而不能像其他民事訴訟那樣,僅僅停留在“自我提供證據”階段,并以“證據不足”而駁回。
家暴訴訟
80后女白領麗麗(化名)將丈夫王明(化名)訴至法院,自稱長期遭受家暴,要求離婚。北京房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麗麗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曾被家暴。近日,法院判決駁回了麗麗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自由戀愛后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王明表示愿意和好,且作出一定改正,麗麗亦應給對方和好的機會。(《京華時報》6月13日)
女方如此堅定要求離婚,家暴當然是合理理由。同時,因為調查取證難,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護。家暴的可怕之處在于,其復雜性遠非外界看起來那么簡單。除了硬暴力之外,還有經濟控制、雙方冷戰等冷暴力。置身于其間的人,除了身心受到傷害之外,還可能會有丟失生命的風險。4月6日下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杭錦旗一小區內發生一起命案,身為公務員的丈夫金柱將妻子紅梅活活打死。之所以發生悲劇,就在于女方受到男方恐嚇而不敢離婚。
女方勇于走出家門而訴訟離婚,冒著極大的風險。對于一個有家暴傾向的人,訴求離婚的結果,往往有兩種趨勢,要么是痛定思痛,要么就是變本加厲走極端。若能出現“和好如初”的情況,當然是皆大歡喜。若是出現暴力的升級,會給弱勢一方帶來難以挽回的傷害。
作為一種民事訴訟,離婚案采取自證原則。不過因為家暴的隱私化和復雜性,又使得自我證明很難。比如讓心理備受煎熬的冷暴力,如果不是雙方當事人的承認,外界很難取得直接證明,若沒有專業手段,置身于其間的當事人,同樣很難取得有效證據。法院的“慎離”理念,可能延長夫妻雙方的痛苦,無視更合理的權利訴求。
若是換種角度,出于對家暴特殊性的考慮,對女方的家暴訴求,不再基于自證,而是法官等專業人士,參與進行調查取證,比如走訪當事人的“朋友圈”或者“親友圈”,進行全方位的情況了解。同時再對女方進行心理層面的分析,評估其離婚意愿,以此作出更為科學的判斷,家暴在訴訟階段才不會有極高的“失敗風險”。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指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發現的家庭暴力,應當依法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進行妥善處理,不能以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或者屬于家務事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諉。不難發現,對家暴加強司法干預是新的趨勢。在離婚訴訟中家暴應當成為特例,而不能像其他民事訴訟那樣,僅僅停留在“自我提供證據”階段,并以“證據不足”而駁回。雖然離婚官司主要依據婚姻法,但同樣也不能無視反家庭暴力法的保護性原則。
如果說婚姻堅持的是“少離慎離”的司法原則,那么反家暴則是“不可輕忽”的保護原則,并在其間找到最佳的權利平衡點。司法講求的是“事實為依據”,如何取得更準確的證據,就需要改進“自我證明”的慣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家暴訴訟 自我提供證據 保護弱者 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