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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交通失信 可以禁上高速
如果對嚴重失信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失信懲戒,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其上高速公路的權利,比依法從嚴懲處更有效。這將倒逼司機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嚴守交通秩序,違章行為大大減少,交通事故頻率和起數都會大幅度下降。
隨著陜西省將違反交通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納入“黑名單”范圍,西安高速交警決定從7月1日起,對嚴重影響高速公路行車秩序及存在事故隱患的交通違法行為建立失信“黑名單”。(6月12日《華商報》)
失信“黑名單”是個好東西,具有獨到的社會懲戒作用,比如,“老賴”登上“黑名單”以后,消費、出行、貸款等受限,不得不珍惜個人信用,乖乖地還錢。那么嚴重交通失信行為是不是可以納入信用懲戒體系呢?這無疑是一個頗有爭議的話題,有贊成的,也有反對的,還有中立的。
質疑者可能會提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已經受到了法律懲罰,把其納入信用懲戒體系,是不是管得有點兒太寬,有把信用體系當成“萬能解藥”的味道,會不會有點兒太濫。筆者認為,對于這個問題,可以先擱置爭議進行試點,看看效果再作定論,或者通過試點以后,使之更加完善,然后再全面推廣,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據悉,目前陜西省把下列幾種情況界定為“嚴重交通失信行為”:交通肇事逃逸;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車牌、行駛證等;無照駕駛、醉駕、毒駕;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出現3次一般交通失信行為的情況,都將構成嚴重交通失信。筆者認為,這些行為都或與個人誠信直接相關,可以定性為“嚴重交通失信行為”,也可以適用社會信用體系。
基于科學劃分的前提,筆者認為,不管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把嚴重交通失信者納入信用體系,建立“黑名單”,禁止其上高速公路可以有。首先,“嚴重交通失信”也是一種失信行為,屬于社會信用管理體系范疇;其次,嚴重交通失信行為又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這樣的行為僅僅按照交通法律法規施罰,震懾力略顯不夠,如果加一道“緊箍咒”,比如禁止其再上高速,則將成為約束其行為的利器。
之所以贊成把嚴重交通失信行為納入信用體系,并建立“黑名單”,不只是更好地維護交通秩序,而且是更好地保護生命。高速公路車速快,不出交通事故則罷,一旦發生事故則后果很嚴重,因此,嚴格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秩序,既是對當事人的深層關愛,也是對公共安全的必要保護。但從頻繁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來看,僅僅嚴格依法懲罰仍然不夠。
反過來,如果對嚴重失信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失信懲戒,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其上高速公路的權利,比依法從嚴懲處更有效。這將倒逼司機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嚴守交通秩序,違章行為大大減少,交通事故頻率和起數都會大幅度下降,公共安全大大提升,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護,無疑是一件值得額手稱慶的好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交通失信 禁上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