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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再審:用證據和程序實現正義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依法提審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這件轟動一時的案件經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歷時一年半的復查,終于有了實質性的進展。
當最高法一副庭長逐字向聶母解釋再審決議書后,這位為兒子喊冤多年的70多歲老人,先是靜默了好幾秒,而后老淚縱橫,哽咽不已。畢竟,過去21年堅持不懈的上訴,在遭遇無數挫折之后,終于換來事情的變化。
或許,現在說聶樹斌案將推翻原審判決為時尚早,但聶樹斌案從過去長期處于“停滯”、一度拒絕律師查閱案卷,到如今最高法開啟再審,卻是個明顯的推進。
而當我們理性分析媒體報道的內容,至少可以總結出兩點啟示。
首先,證據是證明犯罪的唯一渠道。山東省高級法院經復查認為,聶樹斌案原審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在被告人作案時間、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問,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審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由此可見,聶樹斌案確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是刑事訴訟的核心,是證明犯罪的唯一渠道。偵查機關搜集證明犯罪的證據。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搜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對被告人提起訴訟。法院對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作出判決。所有刑事訴訟活動其實都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
證明有罪或者無罪,都必須有確鑿的證據。人民群眾的形象語言很說明問題:“口說無憑,拿證據來!”證據的缺失,證據鏈的不完整,對于刑事案件是致命的。任何指控、辯護、評論都應該基于事實和證據作出。
其次,程序是證明犯罪的唯一方法。
山東省高級法院這次復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依法組成5人合議庭,全面、交叉閱卷,保障申訴代理律師閱卷并充分聽取其意見,兩次咨詢有關法醫專家意見,委托鑒定機構對案卷中聶樹斌全部簽名、手印進行鑒定,六次赴河北等地進行調查核實,并召開復查聽證會,全面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以及聽證人員的意見。這些程序確保了案件審查的公正客觀。
現代法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追求程序正義。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了詳細嚴格的刑事訴訟程序,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訴訟參與人發生偏差、錯誤的機會,保證正義的實現,并且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所以,嚴格執行程序,依照程序來證明犯罪或者證明無罪是十分必要的。
人們常說,正義可以遲到,但不可以不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僅有振臂呼喊還不夠,需要用證據和程序來實現,這才是法治社會實現正義的正確途徑。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聶樹斌案 再審 聶樹斌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