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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舉報釣魚執法被捕 歷時兩年摘“嫌犯”身份
解除取保后一年被認為是時間“大限”
北青報記者調查獲悉,吳良彩是何時被立案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她始終不得而知。她只知道,4月20日被拉到永新派出所后,一直催她趕緊湊錢,未啟動任何偵查程序。她認為自己是在揭黑帖子上網后,因沒能在警方指定期限內刪帖,才被重新“請”回派出所,做了訊問筆錄、驗了DNA、照了正側面相、按留了指紋。
在解除取保候審一年后,案件是否撤案?嫌犯身份是否解除?扣押錢物何時歸還?種種問題都是問號。“在3月25日我們提交律師意見書、4月19日致電催問后,警方稱‘會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吳暉說,今年5月20日,是吳良彩解除取保一周年期滿,也將是警方給出最后說法的“大限”之日。
他說,《規定》第183到185條規定,公安機關經過偵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對扣押的財物應當解除扣押予以返還。
如果辦案機關還未對吳良彩的案件予以撤案或者對吳良彩終止偵查,到2016年5月20日辦案機關仍未將案件移送起訴的,依據《解釋》,吳良彩屬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吳暉說,依據3月1日實施的《規定》,吳良彩案件中,如果辦案機關的辦案警察在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后沒有告知吳良彩,也沒有對扣押的財物解除扣押返還吳良彩,又或者吳良彩被解除取保候審一年后仍未撤銷案件或者對吳良彩終止偵查,返還被扣押的財物,辦案的警察都有可能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5月20日下午,在遞交律師意見56天之際,吳良彩和吳暉再次來到南寧市局經偵大隊“討要說法”。
辦案民警電話告知,吳良彩案撤案及退還錢物一事,還在“走程序”中,何時走完不得而知。而此前吳暉和吳良彩已經核實獲悉,該案并未“移送”相關檢察院,這也意味著,警方當日再不撤案并退還錢物,將涉嫌違法。吳良彩隨即向南寧市檢察院遞交了《請求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的申請書》。
多項新規出臺避免“疑罪從掛” 吳良彩嫌犯身份撤銷
在向警方“討說法”前,很多知情親朋勸阻吳良彩,“干脆放棄財物別要了。”
2013年實施的新的《刑事訴訟法》,不僅將保證金直付銀行寫入法律,更提供了當事人依法返還保證金遇阻的救濟渠道。
就在吳良彩案走入瓶頸時,多項專門針對涉案財物處置的規定相繼出臺:中辦和國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最高檢、公安部隨后也出臺了有關涉案財物管理的新規定。
《意見》明確: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意見》還明確要求健全責任追究機制,規定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中央這道“緊箍咒”非常好使。5月21日晚上十點半鐘,吳暉接到了來自南寧經偵大隊案件主辦人的來電,稱吳良彩一案警方“早”就做出撤案及退還錢物決定,只是接電話的辦案民警不知曉而已。讓吳暉通知吳良彩于5月23日前往辦理相關手續。
延展
永新派出所釣魚執法案例列入警方培訓課程
伍志銳是廣西警察學院的副教授,主要講述《刑事訴訟法》,他經常會給警察開一些專題講座。永新派出所釣魚執法案例,已被警方列入新警員培訓課程,主題是執法過程中被執法者的人權保護問題。
據伍志銳透露,永新派出所事件曝光后,在當地警員中引起了很大震動,當地一些有類似行為的派出所紛紛“懸崖勒馬”。
“吳良彩事件給執法人員提了個醒,原來《刑事訴訟法》中,對于沒有采取羈押強制措施的當事人,何時撤案沒有時間上的明確規定,一些被‘掛起’的當事人也‘無法’尋求救濟。而這一切,隨著今年兩項新規的出臺,司法實踐中長期詬病的‘掛案’現象被套上了一道‘緊箍咒’!新規出臺的背景就是要解決‘疑罪從掛’難題!”伍志銳說。
“兩年的煎熬后,終于等到了今天真正的‘獲釋’,我的心情很難表達。對我而言,涉罪的警察入獄,我很開心,但我更在意的是自己的權利能夠得到保護。現在拿回了手機、錢和POS機,郁悶了700多天的心情,終于緩過勁來。幸虧有新規‘罩著’,要不然還不知是什么結果呢!”拿到撤案通知及錢物、身份終于被“洗白”的吳良彩表示。
本版文并攝/本報記者 張倩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舉報釣魚執法被捕 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