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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錯被執行人糾正起來那么難?
第三只眼
陜西安康市的郭昌霞,銀行卡里11.5萬元被劃走,通過警方查明,該款是被河北保定市清苑區法院執行扣劃,原因是另一個也叫郭昌霞的人欠他人債務3年未履行。郭昌霞數次向清苑區法院證明“本郭昌霞不是彼郭昌霞”,清苑區法院卻置若罔聞,還一紙通知要求本郭昌霞近日趕到保定參加聽證。
法院執行錯了對象,給人制造了麻煩和財產損失,不僅沒有一點歉意,也不及時糾正,還理直氣壯地要求人家跨省去參加什么“聽證”,就令人費解了。那么,法院所說的執行異議真的成立嗎?有舉行聽證程序的必要嗎?因此產生的差旅費、誤工費又由誰承擔?
所謂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財產提出不同意見,并主張實體權利。法院執行時,弄清楚“被執行人是誰”是關鍵,然后才對被執行人名下或控制下的財產采取措施。法院絕不能對與被執行人毫無瓜葛的另一個公民的財產,隨意采取執行措施,否則即是司法侵權。因此,本案承辦法官所謂正在走“執行異議程序”的說法根本不能成立,涉嫌司法侵權。
至于聽證程序,是在一般調查措施無法查明相關事實,采取公開舉證、質證和辯論來進行審查的程序。本案中,當地警方稍一調查,即得出了“兩個郭昌霞身份信息不同,家庭成員的構成也不同,我們斷定不是一個人,是同名同姓的兩個人”的結論,根本無舉行聽證的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國家賠償法》,民事執行錯誤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適用該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而刑事賠償程序規定,財產能夠返還的應當返還;返還金錢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像郭昌霞被劃扣的錢及其利息,因此導致的差旅費和誤工費,屬于直接損失,可以依法主張賠償。
此外,對于本案當事法院弄錯被執行人的失職行為,以及之后對待“受害者”郭昌霞的任性行為,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劉昌松(律師)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搞錯被執行人 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