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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法”不是封殺網約車的好借口
問題在于,這個管理“出租汽車服務”的條例能否想當然應用于網約車?目前來看,在“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之下,地方對網約車的“封殺”可以休矣。
據報道,5月22日開始,山西太原市將展開為期3個月的出租汽車營運秩序整治行動?!暗蔚巍笨燔嚒\嚨缺涣腥搿昂谲嚒泵麊?,市民每舉報一輛“黑車”可獲獎勵100元。
盡管太原有關部門迅速回應:近期太原市確實針對非法客運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但并不是針對“專車”的行動。不是專門針對“專車”,但將“專車”列為非法客運整治,與“封殺”也沒什么實質區別。從內容上看,這一回應正可視為當地對封殺“滴滴”等網約車的證實。
在一些大中城市,網約車已是市民日常出行的方式之一。“滴滴”等網約車的出現,激活了社會上空置的汽車資源,大大緩解了“打車難”等問題。當然,這些網約車也給出租汽車營運市場帶來了新挑戰,它不可避免地沖擊了原有出租汽車營運秩序。
如我們所知,很多城市的出租車市場,都是一個極其封閉的壟斷的市場。網約車等外部挑戰遭遇既得利益者的抗拒和反擊,實在預料之中。少數城市甚至還發生過出租車司機圍堵專車事件。通過向政府部門施加壓力,以嚴格“執法”的方式來達到打壓網約車的目的,還算是比較“溫柔”的。
嚴格說來,對正處于高速成長期的網約車,要執的是什么“法”都是一個問題。太原此次對非法客運的專項整治,公開的依據是《太原市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條例》。該條例中的確規定,對非法營運車輛,初次違法,情節較輕,罰款5000元;再次違法,罰款1萬元;初次違法,情節較重,罰款1萬元。對違章出租汽車,第一次違章,罰款200元;第二次違章,罰款1000元;第三次違章,吊銷從業資格證,3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出租汽車營運……問題在于,這個管理“出租汽車服務”的條例能否想當然應用于網約車?
大家應該還記得,就在去年10月,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曾有專家稱,“辦法”最遲5月底出臺。如今已是5月下旬,“意見”和“辦法”要趕場出臺,時間已經不多了。
在這兩份官方主導的法律文件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被解釋為:在“互聯網+”的時代背景下,互聯網技術與出租汽車行業融合發展產生的新型跨界服務模式。網約車跨了界,法律規制也得跨界跟上。對網約車一味說“不”,往遠了說是看不清未來的趨勢,往近了說是辨不明法治的要義。嚴格執法的前提,是有良“法”可依。就目前來看,在“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之下,地方對網約車的“封殺”可以休矣。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嚴格執法 出租汽車服務 網約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