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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為“酒后約車遭猥褻”擔責?
網約車侵權的責任分擔中,平臺因其對車輛、司機和乘客信息的實際控制力,已不能單純定性為信息提供者,還應依法承擔網絡平臺其他責任形態。
據媒體報道,近日北京王女士酒后使用網約車時,發現司機駕駛的車輛與軟件顯示的車輛型號不同,該司機還在行駛中屢次對其進行猥褻。雙方在派出所做了筆錄,但記者從朝陽警方處獲悉,因證據不足警方未立案。滴滴公司則稱,尚未聯系到涉事司機。
那么,若事實真如王女士所述,誰來為其遭遇負責?
約車平臺既掌握車輛和司機的備案信息,也掌握乘客和出行路線的相關信息。從法律層面看,在侵權責任分擔中,平臺因其對車輛、司機和乘客信息的實際控制力,已不能單純定性為信息提供者,還應依法承擔網絡平臺其他責任形態。
在此事中,若如王女士反映,預約的車輛不是實際接單車輛,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涉事車主擁有多輛車卻使用同一個號碼;二是可能出現注冊人違規將約車信息轉給他人的情況。不管是哪一種情況,涉事車主都應承擔直接責任。
網約車平臺的責任則需要分成三個層次:首先,平臺在接入車輛和司機信息時應錄入和核實真實注冊信息,若事發后平臺無法提供涉事車主真實信息的,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其次,平臺應建立內部監管機制,對“人車不符”的情況必須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暢通的舉報通道,如果缺乏事后懲罰和監管渠道,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最后,平臺應依法配合事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所有相關信息記錄均應依法保存六個月以上,若事后無法提供就需要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出行安全問題絕不僅是網約車的“專利”,傳統出租車也存在。因此,這個事件并不是說傳統出租車與網約車哪個更安全的問題,而應該是網約車的“車與人”到底應該歸誰管和怎么管的問題。
從未來的發展來看,專車安全的監管應該是“動態”的監管,相比較傳統行政僅對車輛和司機資質的“靜態”監管來說,網約車平臺更具有動態監管的可能性。一方面,在充分落實實名審核基礎上,注冊車輛和人員的信息將結合乘客評價的信用體系,形成實名信息+信用的保障機制;另一方面,未來網約車動態數據,可以將行駛中的網約車隨時動態定位,包括乘客安全的一鍵呼叫、避免司機違規繞路、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理等。
就當下網約車發展現狀來看,平臺對用戶安全保障義務仍存在落實不到位的情況。“互聯網+”已成為產業變革的大勢所趨,但如何保障用戶安全才是真正產業發展的“瓶頸”,“互聯網+”的相關產業不能僅依靠資本與技術,還應將保障用戶安全放到第一位。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網約車侵權 網約車安全 酒后約 遭猥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