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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駐廣州辦事處原主任徐勵明受賄一審獲刑十年
本報南寧5月17日電(鄧鐵軍)今天,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自治區政府駐廣州辦事處原主任徐勵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該市中級法院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徐勵明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違法所得353.93萬元予以沒收,其在案發前退還的違法所得26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2004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徐勵明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高速公路籌建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等職務的便利,在承攬工程項目、工程結算、招商引資、職務升遷等事項上,為中交通力公路勘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譚桂安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79.9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勵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徐勵明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供述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且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徐勵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法院宣判后,徐勵明稱將與辯護律師進行協商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廣西駐廣州辦事處原主任 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