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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釋案:黨員干部以他人名義持有財產未報告咋辦
人民網北京5月11日電 對黨員領導干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未予報告行為應如何認定處理?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今日在分析一起案例時表示,對此類行為應堅持“實質判斷”這一標準。即只要根據證據能證明上述財產確系領導干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沒有如實報告,則違反了組織紀律,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孫×,中共黨員,A市副市長。孫×及其妻李××、兒子孫××(未婚,與孫×夫婦共同生活)名下現有6套住房、2個車位。孫×任A市副市長后,于2016年1月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一欄,只填報了其本人名下的3套住房,隱瞞了擁有其他3套住房、2個車位的情況。同時,孫×為規避報告,以其遠房親屬名義購買了300萬元理財產品,也未報告。
對于本案情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分析文章指出,孫×作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蓄意隱瞞真實房產情況,并以其親屬名義購買理財產品規避報告制度,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其行為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已違反組織紀律,需要給予紀律處分。
同時,分析文章認為,關于條規適用和處理問題,應區分不同情況穩妥處理:
對2016年1月1日后發生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由于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此類行為如何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因此,可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違紀黨員領導干部作出紀律處分。此外,對2016年1月1日后發生的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同時該事項本身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對2016年1月1日前發生的上述行為。根據2010年5月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對此類行為能否直接依據前述規定給予黨員領導干部紀律處分,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分析文章認為,《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認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性質的重要依據,但由于該文件未明確具體處分檔次,因此不宜將其直接作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規依據。
“考慮到1997年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對此類行為如何處分均未作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一般可區別不同情節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方式處理。”分析文章指出。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中紀委 黨員干部 財產未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