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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要專項治理,應有長效機制
日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各地印發《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學校針對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5月9日 中新網)
近幾年,校園欺凌事件愈演愈烈,已到了不得不治的程度。沒有安全健康,成長成才將淪為空談。今年兩會上,教育部部長袁貴仁談到校園暴力時曾坦言,教育部現在最大的壓力就是安全問題。有壓力才有動力,有動力才有“動作”。我們相信,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必將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但應清醒地看到,治理校園欺凌是一項系統工程、長期工程,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專項治理效果雖好,但終究不是治本之策,在開展專項治理的同時探索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才是關鍵。
一個反思了無數遍的問題是:校園暴力欺凌現象早就引起各方高度重視,但問題為何遲遲得不到有效解決?立法缺失無疑是重要原因之一。有教育專家指出,與學生在校的合法權益相關的法律保護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但都并不具體,有時候排不上用場。
比如說,在不少令人發指的暴力事件中,施暴者是未成年人,不夠刑法,多數以批評教育或者勸退轉學收場,甚至有的家長連醫藥費都不愿出或出不起。即使嚴肅處理一批責任人,但根本問題依舊沒解決。而且,在分數“指揮棒”沒有改變的環境下,在教育喪失懲戒功能的語境下,對某些無法無天的“熊孩子”,老師根本不愿管、管不了甚至不敢管,一旦嚴管還可能被扣上“體罰”的帽子。
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沒有法律的惡果是有目共睹的。立法的作用在于劃分和明確責任,家長、學校、社區、政府等各方面都不是“甩手掌柜”,該負有哪些責任、負有多大責任等問題不能模棱兩可、撕扯不清。只有各方責任明確、守土有責,才能為孩子構筑起一張“安全網”,即使發生個別欺凌事件,也能依法嚴懲,讓欺凌者承擔應當承擔的后果。
近些年,很多代表委員及教育專家不斷呼吁,加快推進校園安全專項立法,填補校園人身安全領域的制度空白,構建起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體系。其實,校園安全問題何止是暴力欺凌,上下學交通安全、溺水傷亡、擁擠踩踏、建筑倒塌等問題也比較突出。對這些棘手問題,專項治理當然不可少,但還遠遠不夠,若形不成長效機制,專項治理還可能淪為“一陣風”。(陳廣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校園欺凌 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