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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執行讓公正判決流失
各級司法機關須以此為鑒,必須改變以往“重審判、輕執行”的惡習。再公正的判決若是得不到執行,也如一紙空文,也將前功盡棄。
19年前,陜西涇陽縣公安局橋底派出所5名民警和2名臨時工,將一個涉嫌偷羊的男子刑訊打死。6名被告人(一名聯防隊員在逃)分別被判處3至7年有期徒刑。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從判決作出的14年時間,兩名分別被判4年和3年有期徒刑的警察卻一直未被收監。
將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致死,顯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該案發生在1997年5月,須適用1979年舊刑法。該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對人犯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傷殘的,以傷害罪從重論處。”或許由于舊法條沒充分考慮到刑訊逼供還存在致死情況,表述不夠周延,一審涇陽法院對法條進行了機械理解,以刑訊逼供罪,判處王忠福8年有期徒刑;其他人分別判處免于刑事處罰或緩刑。這份判決一方面不符合法律原意;另一方面,刑訊逼供罪最高刑僅為3年,不能判8年。
二審中,咸陽中院裁定發回重審,或是為了避免地方干擾,指定興平法院審理。興平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除了對王會平判處實刑外,其他人均做出緩刑。對此,興平檢察院未提起抗訴,只有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
1996年與2012年刑訴法均規定,僅有被告人提起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罰。同時,當時的司法解釋還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的案件,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
咸陽中院在二審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將刑訊逼供罪改判為故意傷害罪,對多數被告人進行了加刑,全部施以實刑。事實上,到此為止,咸陽中院為糾正下級法院錯誤,讓刑訊逼供者以適當罪名得到應有刑罰,所作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當時司法解釋規定,“判決確定前罪犯沒有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將罪犯羈押,并送交公安機關。”可見,咸陽中院有法定義務將原本判處緩刑的罪犯先行羈押再交予執行。實際上,咸陽中院也進行了抓捕,但其中二人抓捕未果。對此,主管副院長稱尋找機會另行抓捕。
遺憾的是,這一擱置就是14年,在此期間,咸陽中院似乎并沒有采取任何抓捕措施。其中一名罪犯竟然堂而皇之地當選為村支書,甚至“事業如日中天”,直到去年因群眾網上舉報,才引起重視。而對于那名未經審判的在逃人員更是“無人問津”。這其中顯然存在瀆職行為。
目前,一方面,有必要對逃離刑罰的罪犯再度收監,對逃離審判者繼續追逃并繩之以法;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對該案執行程序進行梳理,追究瀆職者的責任。更重要的是,各級司法機關須以此為鑒,必須改變以往“重審判、輕執行”的惡習,須深刻認識到,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而依法執行則是司法正義的最終保障。再公正的判決若是得不到執行,也如一紙空文,也將前功盡棄。
□林瀚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公正判決 刑訊逼供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