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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博物館能否商演劃條紅線
近日,一房地產企業在國家級文保單位、南京市博物館朝天宮大成殿舉辦了一場商業活動,并邀請了明星成龍站臺。4月25日晚間,南京市文廣新局對外通報此事,稱該博物館因為某家房地產公司宣傳提供場地,該館負責人未履行任何報批手續,嚴重違規,責成館長停職檢查,其他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和黨紀處理(4月27日《新京報》)。
南京市博物館是一座綜合性歷史藝術類博物館,是江南地區最大的官式古建筑群,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一。該博物館館藏文物豐富,達十萬件,“上溯遠古,下迄民國,是南京歷史的見證”。在這個公益性的公共文化圣地,舉辦與文物保護不相關的房地產宣傳促銷活動,自然會受到一些老百姓的質疑,背離了文化屬性與公益屬性。
不過我們更要看到,這場商業活動是在博物館空地上舉辦的,并非在宮殿建筑物里進行,對文物的影響恐怕很小。這次活動的參與人數也在景區日常接待范圍內,并沒有因搞商業活動而爆棚,也沒有因此封閉景區謝絕游客入內,現場圍觀的游客反而很多。這或許并沒有違反公共資源應當全民共享的開放理念。據說法國巴黎凡爾賽宮就經常搞時裝發布會等商業活動。
對于文保單位能否搞商業活動,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要強化保護,也要適當使用。強化保護的重要性無須贅言。適當使用則可增強博物館的發展能力,更好促進保護。目前我國不少博物館自身缺乏造血能力,僅靠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難以滿足運營需求,像巴黎凡爾賽宮那樣,允許它們利用室外空間舉辦適當的商業活動,也可給文保單位創造一些社會效益。
從相關法律看,文保單位也可適當搞一些的商業活動。據專業人士介紹,文物保護法主要是針對文物本身的保護,與之相關的其他方面,諸如商業行為并無明確規定。去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博物館條例》規定,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可見,該條例禁止的只是用藏品搞商業活動,如轉讓、出租、質押等。
要論南京博物館的違規之處,或許只是未履行任何報批手續,屬擅自許可。按國家文物局規定,國有文保單位開展經營性活動的方案,要報與文物保護單位級別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如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須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不得實施。沒有報批,文物、公安、消防等部門就沒有做預案,就可能存在針對文物藏品的安全隱患。
文保單位能否商業化的爭議,近年來并非孤例,有必要細化相關規定,給該問題劃條具有引導性的紅線,而非“一刀切”禁止。比如符合文化定位、不影響文物和建筑安全、利用室外空地、出入做好安檢的商業活動可以有;銅臭味十足、文化味匱乏、存在破壞文物和建筑危險的商業活動請繞行。像某娛樂節目在博物館內追逐打鬧,用攝像機強光照射館內文物,就應該被禁止。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南京博物館 商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