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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校生致傷案陷羅生門:傷者稱有女友未騷擾鄰座
張潤(右)和母親鄢世會。上游新聞記者 王鑫 攝
獲罪者:判兩年半緩刑三年
后面發生的事情,是郭強始料未及的:
當天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執行逮捕,羈押于瀘州市看守所。9月18日,被取保候審。
據郭強的父親郭仲福說,去接兒子出來時,感覺“整個人像傻了一樣”。
在郭強走出看守所的前一天,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龍馬少刑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記者獲取的判決書內容顯示,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3月23日18時許,郭強與茍楷在瀘州西南商貿城客運站出租車進站處,指責被害人張潤在都江堰至瀘州的客車上猥褻婦女,并對張潤進行毆打。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郭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與郭強的描述和檢察機關的指控表述不同,法院將張潤對該女子的行為稱為“不文明舉動”。且在客車到達瀘州西南商貿城客運站后,“郭強上前指責被害人張潤并對其毆打。期間,郭強用鞭腿踢中被害人頭部致其倒地,倒地時頭部著地受傷。經鑒定,張潤為重傷二級。”
此外,該份判決書還顯示,在審理過程中,郭強家屬賠償21200元,并取得書面諒解。張潤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撤回對郭強、茍楷及江安縣中華武術學校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龍馬潭區法院認為,郭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綜合考慮郭強的犯罪性質、情節并結合其認罪態度,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龍馬潭區法院判處郭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頭一回打官司的郭家并沒有多少法律知識和經驗,等他們反應過來,早已過了案件的上訴期限。
編輯:曾珂
關鍵詞:武校生致傷案陷羅生門